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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设计院是事业单位吗?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是重庆直辖市唯一的国家甲级市政专业设计院,事业单位。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是隶属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国有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下设20多个部门,职工600余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各类注册师占职工总数的60%。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拥有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交通、给排水、建筑、公路工程咨询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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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评估甲级;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一类;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风景园林专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及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建筑工程检测类等多项资质,通过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主要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路、环境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程检测及试验、投资咨询、交通工程研究等业务。
现有员工600余人(85%以上为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各类注册师占职工总数的60%。),各种生产设备300余台/套,办公、生活基地近30000平方米,固定资产6000余万元,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及CMA计量认证。
扩展资料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建院30多年来,承担了重庆市主城区一大批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完成了上万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参与了数百项科研课题和技术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近百个项目获得国家级和市级嘉奖,在城市综合交通研究和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完成了白居寺长江大桥、 *** *** 柳梧大桥、宝山嘉陵江大桥、双碑嘉陵江大桥、高家花园嘉陵江大桥复线桥、水碾立交、慈母山隧道工程、歇马隧道、重庆市两江滨江路。
高九路城市快速道路、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工程、内环扩宽改造工程、轻轨三号线一期工程、石坪桥立交、重庆市主城排水工程、唐家桥污水处理厂、重庆大学城给水厂等国家和重庆市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成果覆盖重庆及四川、 *** 、广东、上海、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湖北、湖南等省(市、区),连续10年年合同额增长保持在30%,在国内勘察设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官网-企业简介
2010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10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 ***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 *** 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 *** 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本市的城乡总体规划分为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该区县(自治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乡村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及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四条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确定。
第十五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总体规划及其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批。
市人民 *** 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完善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因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发生改变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规划,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主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原程序和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需要制定乡规划、村规划的区域。其中,主城区内的,由市人民 *** 决定。
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乡规划编制。
制定乡规划、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符合公路、河道、电力、电信、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市人民 *** 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乡规划由乡人民 *** 组织编制,村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 *** 审批。
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 *** 研究处理。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修改乡规划和村规划,按原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本市各级人民 *** 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庆的城市规划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哪些单位?
重庆本地甲级规划有五个:重庆大学、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亚泰都会(总院迁往北京)、机三院、仁豪(刚晋级)、重庆市设计院(刚晋级)。
本地乙级院就比较多了,不光是主城区,有些区县都不止一两家,不一一例举了。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如何?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很不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84年,是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是国家首批认证的甲级规划设计单位。
主要职责是为市委市 *** 和区县党委 *** 提供规划决策咨询服务、为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技术支持和服务、参与编制城乡规划行业标准、承担各类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目前正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职能新要求,加快规划业务和发展转型。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拥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工程甲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乙级资质,拥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彭瑶玲首席专家工作室(市级)、空间规划大数据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市级)、罗翔消防专家工作室等科技平台。
先后完成了一大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型规划、设计项目以及国家、重庆市技术标准,为城乡建设发展重大决策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以上内容参考: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官网--院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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