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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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时使用,认定事项范围包括新报、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子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制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五、实施主体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提交
全流程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可通过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然资源厅分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路径详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要求 | 来源渠道 |
1 |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单位申报信息后下载申请表并签章 |
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网上下载后填写并签章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4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5 |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要加盖出具社保查询单机构的公章)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6 | 技术装备、工作场所、财务管理、质量技术、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PDF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3)现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4)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进行“编制单位注册”,详细填写单位各项申报信息,生成并下载打印资质证书申请表后签章。
2.申请单位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然资源厅分厅在线填报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签章后的资质证书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申报申请。
- 受理和审批
省自然资源厅接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认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满足认定受理条件的,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https://zrzyt.fujian.gov.cn)向社会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发放证书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邮寄或申请人自领等方式,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十、办理方式
在线申请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正本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副本
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以网上公示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或申请人自领等方式将资质证书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91930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十八、公开查询
1.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然资源厅分厅或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审批状态和结果。
2.可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看公示结果。
3.查询电话:0591-87919305
附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报路径图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报路径图
1.访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推荐使用谷歌内核浏览器,https://zrzyt.fujian.gov.cn)
2.选择“网上办事”栏目,点击“福建省便民服务大厅”按钮,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省自然资源厅”。
3.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登录/注册(使用闽政通或其他方式)。
4.登录后选择页面下方的“办事服务类”栏目,搜索“乙级资质”,点击检索结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下方的“办事指南”。
5.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我要申报”进行申报操作。
附件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三、申请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网上申报提供的文件格式应为PDF格式,原件扫描件(彩色),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要加盖出具社保查询单机构的公章)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技术装备、工作场所、财务管理、质量技术、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证明材料。
7.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并提供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8.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3)现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4)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五、其他要求
申请机构向我厅提出申请前,需先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编制单位注册”(https://ghbzdw.mnr.gov.cn),详细填写单位各项申报信息,生成并下载打印资质证书申请表后签章。
六、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我厅提交签章后的资质证书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我厅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2〕437号)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我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我厅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我厅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诚信管理
对通过虚假承诺、采取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本机构 (单位名称)就申请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新报、¨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有关要求,充分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事项。
(二)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能够满足行政机关事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
(三)本次申请前已完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及资料填报。
(四)承诺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做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
(五)对自身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行为的,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及承担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愿意接受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同意按照 *** 信息公开规定,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七)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和申请机构各执一份。)
原标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来源:http://zrzyt.fj.gov.cn/zwgk/zcfg/gfxwj/202210/t20221008_60114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