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延期通知

2024-06-07 重庆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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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延续是在哪个系统办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延期通知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中文名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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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7月1日

发布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文号

国测管发〔2014〕31号

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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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通知信息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1日

标准内容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重庆哪个职业学校好点?

教育部审批的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共29所) 重庆市渝北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308号  

413 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渝中区浮图关52号  

416 重庆市巴南职业高级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7号  

417 重庆市旅游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70号  

418 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垫江县城南阳小区  

419 重庆市女子职业高级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188号  

420 重庆工商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江津白沙镇  

421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育英街96号  

422 重庆市荣昌县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荣联路60号  

423 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会车场119号  

425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之一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A区: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园丁街

B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  

426 重庆市万州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安庆路(纵四路)583号  

427 重庆市松溉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永川松溉镇 更名待批

444 重庆市工业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交农村360号  

450 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白马凼8号  

452 重庆市机电工业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永川中山大道东段168号  

455 重庆万州商贸中等专业学校(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万州区沙河青年路80号  

462 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  

471 重庆市垫江县之一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  

554 重庆市农业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黄金桥2号  

555 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永川南大街小桥子92号  

680 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1号  

746 重庆之一财贸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150号  

747 重庆第二财贸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永川昌州大道西段2号  

756 重庆市经济贸易学校(原重庆市万县财政贸易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81号  

937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南岸区罗家坝  

940 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  

945 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南川东城东环路84号  

948 重庆市开县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开县新城平桥小区 重庆市人民 *** 审批的市(省)级重点中职学校(含待批共26所) 439 重庆市童家桥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2号  

441 重庆机电技术学校(重庆市小龙坎职业中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马道子95号  

443 重庆市工艺美术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五村11号  

447 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特1号  

449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松林坡65号  

453 合川市行知职业中学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合川南津街81号  

456 重庆市万州之一职业高级中学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开发区  

457 重庆渝中高级职业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马蹄街20号  

458 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永川中山大道250号  

459 重庆市北碚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200号  

460 重庆市五里店职业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江北区建国村58号  

461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江津先锋镇夹滩场  

463 重庆市商务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  

466 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1号  

467 重庆市万盛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万盛区建钢村2号  

468 重庆市潼南县闇公职业高级中学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469 重庆市綦江县古南职业中学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后山路159号  

470 巫山县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巫山县新县城苟家坪教育园区  

472 重庆市奉节袁梁职业高级中学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袁梁村2社  

496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黔江区综合中专学校)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迎宾大道789号  

448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

(重庆市轻工业技工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正街97号 待批

488 重庆光华女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 职业中专 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218号 待批

513 重庆市大足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大足县龙岗办事处南环西路气象街100号 待批

519 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酉阳县城桃花源街53号 待批

524 重庆市秀山职业教育中心 公办 职业高中 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绞缕路17号 待批

748 重庆财政学校 公办 普通中专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湖路150号 待批

四、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技工学校(共76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技工学校(共76所)

(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及 *** 学院(13所) 428 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五一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石油路24号  

414 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机械 *** 学院、重庆机械工业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横石村76号(原道角技校)

424 重庆科能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重庆能源工业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上桥正街  

433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工交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工业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永川市箕山路238号  

434 重庆市化医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化工医药学校、重庆化医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00号  

436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南岸区学府大道41号  

464 重庆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重钢集团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大渡口区马王乡黄金庵1号  

438 重庆电力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电力工业学校、重庆电力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五村50号  

432 重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重庆铁路运输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50号  

473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挂榜村31号  

474 重庆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机械电子 *** 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三村2号  

435 重庆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黄桷树平安村特2号  

605 重庆市电子 *** 学院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公办 技工学校 江北松树桥金龙路600号  

(二)、市级重点技工学校(9所) 475 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芭蕉湾460号  

476 重庆市万州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万州区红光路2号  

477 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涪陵区兴华中路45号(博物馆对面)  

480 中国人民 *** 总参通信部直属工厂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北碚区歇马盐井坝1号  

481 重庆市纺织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高新区石桥铺陈家坪朝阳村7号  

479 重庆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之一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  

482 重庆建筑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高新技术开发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483 重庆市天府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北碚区代家沟410号  

485 重庆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

(重庆市市政职业中专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黄葛新村10号  

(三)、其它技工学校(54所) 612 重庆市机电联合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  

615 重庆江北机械厂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北碚水土镇江北机械厂内  

648 重庆市电子信息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荔枝桥9号  

664 重庆市园林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渝中区菜袁路203号世纪花城B栋  

632 重庆市医药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南岸区弹子石二村97号  

622 重庆市材料工程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高新区大竹林镇  

644 重庆市永荣矿务局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荣昌县广顺镇  

640 重庆市松藻矿务局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綦江县打通镇  

656 重庆市南桐矿务局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万盛区东林新胜街195号  

618 重庆市大足劳动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大足县棠香街道东北环路260号  

638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南川市东城和平支路51号  

619 重庆市三峡职业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丰都县新县城猎口收费站旁  

628 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九龙坡区玉清寺西山  

629 重庆市联合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一村7号  

627 重庆市新渝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桃源路160号  

657 重庆市万州商业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万州区和平路49号  

672 重庆市云阳县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云阳县新县城大雁路9号  

654 重庆市红岩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双桥区双龙东路建设村1号  

616 重庆市青山公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璧山县青杠街道青山工业有限任公司内  

630 重庆市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建设机床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劳动三村40栋  

647 重庆市荣昌机械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荣昌益民机械厂内  

606 望江机械制造总厂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江北区郭家沱望江技工学校  

613 重庆市大江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巴南区鱼洞镇莲花街46号  

624 重庆市东方红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江津市德感东方红工业园区  

661 重庆市液压机电技术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永川市永师路  

617 重庆重型铸锻厂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重型铸锻厂  

621 重庆市船舶技术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涪陵区川东造船厂内  

301 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涪陵白涛麦子平(重庆市4513信箱21号)  

633 重庆航运旅游学校

(重庆长江航运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南岸区上新街民生新村100号  

614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巴南区道角三村51号  

663 重庆公共交通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渝北区龙溪镇锦龙支路18号  

625 重庆潍柴发动机厂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江津德感镇前进街  

653 重庆东亚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平正村50号  

636 重庆渝州车辆工程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南岸区学府大道八公里  

662 永川市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永川市萱花路318号  

609 重庆西部开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部 民办 技工学校 江北区钢锋后村205号  

626 重庆西城技术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江津市长城路171号  

631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53号  

610 重庆市艺才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江北区五里店溉澜溪海尔路头塘5号  

611 重庆骄阳汽车技术学院汽车专业技工部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泉路33号  

642 重庆朗博万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綦江县古南镇铁路新村91号  

302 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  

303 重庆市华为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永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北路85号  

637 重庆市交通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重庆交通大学内)  

623 重庆市冶金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高新区石桥铺联芳桥12号  

608 重庆市光机电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南岸学府大道八公里  

304 重庆市綦江县财贸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綦江古南镇长生路30号  

305 重庆市现代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万州区上海大道268号(上海中学旁)  

306 重庆市渝东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万州区周家坝石城路269号  

307 重庆中意职业技术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岭大道72号  

308 重庆新华电脑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九龙坡区袁家岗菜袁路渝中花园  

309 重庆市海翔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娄溪沟(八公里家具城对面)  

310 重庆船舶工业技工学校(原重庆前卫技工学校) 公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三村  

311 重庆市开县技工学校 民办 技工学校 重庆市开县汉丰镇新盛街4号  

五、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校(共16所)

742 重庆市璧山县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文星路267号  

743 重庆市合川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合川社稷坛25号  

744 永川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永川汇龙大道586号  

745 重庆巿潼南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文化路12号附1号  

750 重庆荣昌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荣昌县  

751 重庆市梁平县教师进修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毕家路220号  

752 垫江县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垫江县城保合路8号  

753 重庆铜梁县教师进修学校 公办 成人中专 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迎宾南路  

780 重庆市綦江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綦江县陵园路50号  

784 重庆市江津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江津白沙镇  

808 重庆市三峡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育才路1号  

810 重庆市酉阳民族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酉阳县城和平路71号  

814 重庆市开县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开县汉丰镇清江路47号  

817 重庆市云阳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1338号  

818 重庆市奉节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鱼腹路55号  

819 重庆市巫山师范学校 公办 中师 重庆市巫山县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延期通知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延期通知: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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