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开发测绘资质取消

2024-06-07 重庆测绘资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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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的房地产公司有哪些?

重庆市的房地产公司非常多,下面列举5个:

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开发测绘资质取消

1、重庆兴茂集团

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家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等12家全资子公司的大型现代化集团企业。

兴茂集团自1999年创建以来,立足重庆,面向全国,在重庆、湖北、湖南、安徽等省市进行综合开发,经过十几年的持续、稳定发展,已成长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杰出代表。自主打造了旅游景区、商业地产、高端住宅、五星级酒店等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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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地产集团

重庆市地产集团于2003 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为重庆市 *** 直属事业单位,是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服务城市建设而设立的专业土地储备整治机构。集团注册资本金5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770余人,内设11个部室,下属8个全资子公司,1个分公司,6个合资公司,1个托管公司。

集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用好用活土地资源,着力创新土地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发挥了“土地储备主渠道、土地市场调节器、城市建设生力军”的功能作用,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3、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集团),成立于1995年,以房地产开发为主,集投资发展、不动产经营、建筑安装、物业服务、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等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多年来,华宇集团多次荣获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中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优秀诚信企业、中国建设银行AAA级信用企业、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纳税100强、全国用户满意单位、重庆市纳税五十强、重庆诚信五十佳企业、重庆慈善突出贡献企业、重庆市为国建功立业功勋企业等称号。连续七届蝉联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前三甲,其中两届位居榜首。

4、重庆名豪集团

重庆名豪实业集团成立于1993年,为促进公司管理更加正规和规范,于2004年成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是集房地产、酒店、百货、物业管理等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总资产近20亿元,员工近3000名。

5、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04月15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定项目承接业务),房地产项目投资咨询,销售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

商品房、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橡胶制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黄金饰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农副土特产品(不含粮油),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兴茂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地产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华宇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名豪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有哪些房地产公司,越多越好?

重庆市二级以上资质房地产企业名单 1 重庆市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重庆市万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3 重庆市万州区锦鸿综合开发公司 4 重庆市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 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6 重庆市涪陵荣庭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7 重庆市兴地实业有限公司 8 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9 重庆市涪陵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重庆市涪陵堤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 重庆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12 涪陵区城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3 重庆聚富房地产开发公司 14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15 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 16 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 17 重庆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9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 重庆达美实业有限公司 21 重庆聚金实业有限公司 22 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 23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5 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开发公司 26 重庆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7 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8 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 29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 30 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1 重庆名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2 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 重庆巨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 重庆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 重庆斯达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36 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37 重庆林建物业有限公司 38 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9 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40 重庆竞地实业有限公司 41 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42 重庆太平洋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43 重庆合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44 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 45 重庆润隆实业有限公司 46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 重庆斌鑫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48 重庆邦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49 重庆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1 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2 和记黄埔地产(江北重庆)有限公司 53 重庆市诚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4 重庆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5 重庆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6 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7 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8 重庆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9 重庆市大渡口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60 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1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2 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 63 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4 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5 重庆金诚三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66 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 重庆市鸿程房地产发展公司 68 重庆爱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9 重庆建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0 重庆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1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72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73 重庆皇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74 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5 重庆新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6 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77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78 重庆鸿恩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9 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 重庆琼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1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2 重庆新原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83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4 重庆特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5 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86 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7 重庆天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88 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9 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90 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91 重庆世家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92 重庆市君和实业有限公司 93 重庆创豪土地整治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94 重庆金都实业有限公司 95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96 重庆港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97 重庆绅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 重庆鸥鹏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99 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 *** 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房地产 ***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含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下同);

(二)赠与、继承、划拨;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因收购、兼并或合并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权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的期房权利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 *** :

(一)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 的;

(二)权属证明文件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权属证明文件被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四)属拆迁冻结通知书确定的时效范围的。第八条 同幢房屋分割 *** 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 *** 。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 *** 。第九条 房地产 *** 应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 *** 人在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办房地产 *** 登记手续。

对符合 *** 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登记手续;对不符合 *** 登记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房地产 *** ,与 *** 人具有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与 *** 人具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 *** 人应当在房地产 *** 书面合同签订前二十日通知共有权人或承租人。

对涉及共有关系的房地产 *** , *** 人在申办 *** 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 *** 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并对其真实情况负责。第十一条 房地产 *** , *** 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第十二条 房地产 *** 当事人在申办 *** 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房地产 *** 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议定。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商品房现售,按国家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四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签订了监管协议;

(七)涉及房屋拆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八)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小区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 ***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六条 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七条 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十五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八条 设立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八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九条 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初审,然后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注:本条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企业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请后十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拿到购地合同或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级申请。四级是属于有竣工项目的企业才可以。

以下为四级资质申请的标准:

(1)在本区工商注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5)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具有已竣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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