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的处罚

2024-05-11 重庆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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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测绘资质的人可以进行无人机测绘工作吗?

没有测绘资质的商业测绘活动是不被允许的。\x0d\x0a\x0d\x0a关于无人机测绘的规定:\x0d\x0a根据陕西省测绘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测法〔2011〕3号)精神,??,2012年1月1日起,对未申请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但仍从事无人飞行器航空摄影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且不得将测绘活动授权或委托给无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否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万州区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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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测绘资质的公司在江苏进行了测绘怎么办

无测绘资质的公司在江苏进行了测绘会受到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之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测绘行政处罚重庆市万州区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的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重庆市万州区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的处罚: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只写证明证据的种类和名称。第六条 依法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有关听证的情况。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听证结论等。第七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确认并写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及应给予被处罚人何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条款。第八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和执行的期限。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九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期限。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写明。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测绘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或 *** 法制部门颁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的规定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与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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