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监管、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6 重庆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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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一、地方 *** 重视不够,对工程测绘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 *** 过度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工程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工程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工程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工程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 *** 缺乏对工程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工程测绘的作用,工程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重庆市万州区测绘资质监管、2023(实时/更新中)

二、工程测绘行业管理混乱,存在无证测绘和违规测绘情况1.无证测绘有测绘资质证但超出证载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测绘任务,同样属于违法测绘。存在借证、卖证的测绘行为,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损害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测绘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2.违规测绘在工程测绘市场上,存在以下违规测绘情况,一是无标准,无规范和图式,或不懂标准测绘,个别从事工程测绘的企业和个人,连最基本的测绘规范和图式都没有,其行为难以符合工程测绘要求,二是明知有标准但为了偷工减料而不去执行标准,此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产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行业,个别企业在提供的基础图件中为了节省开支,甚至出现将1/1000图放大后当1/50、1/100图使用,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用户提出违法测绘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强化或简化某些数据,对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长度、面积等任意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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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由于工程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工程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特别是当前部分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测绘、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出现重复投资、重复测量,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4.测绘人才队伍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工程测绘投入少,造成工程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同时,工程测绘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工程测绘队伍大多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测绘队伍,缺乏高素质全面能型的领军人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

5.缺乏开发、创新能力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程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工程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存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等问题,特别是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此外,工程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整个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之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首先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意思是基本制度。

2、其次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最后统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万州建委工作怎么样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科)

负责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协助区委组织部管理本系统县(处)级干部;负责委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就业、保险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人才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统战、双拥、扶贫、群团和文化体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系统学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工会工委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联系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二)办公室( *** 科)

负责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负责文秘、信息、文档、保密、保卫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编纂年鉴和修志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稳定工作;负责接待和协调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收集排查和协调处理本系统社会热点和不稳定因素;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联系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按分级管理原则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委及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日常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行风建设;牵头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项目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系统改革改制工作;负责组织系统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及调查研究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城市建设资金多渠道、市场化的办法,会同区属有关部门筹措城建资金;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城市规划管理科

承担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市管项目除外)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承担测绘管理工作;承担测绘单位资质等级管理、地图审查等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工作;负责全区城市规划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并指导受委托执法单位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和基础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及规委会专业技术咨询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七)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高切坡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宣传、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并指导受委托执法单位查处违反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法规的行为;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牵头做好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管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科

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管理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咨询服务机构的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设职工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负责并指导受委托执法单位查处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行为。

(九)房产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房地产交易、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并指导受委托执法单位查处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法规的行为。

(十)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市政广场及给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二次供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减灾防灾防洪工作;协助规划区范围内的减灾防灾防洪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水、节水、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乡)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督促、协调“为民办实事工程”;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及综合管线的计划安排和维护统筹工作。

(十一)重点建设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编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配合开展项目招商工作;负责本系统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工作。

(十二)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万州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应由区建委负责的镇、乡的城镇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及质量安全、房产开发等管理工作;指导镇、乡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并指导受委托执法单位查处违反村镇建设相关法规的行为;承办区城镇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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