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测绘资质代办(遵义测绘仪器店)

2024-05-13 测绘资质百科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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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在遵义市办房产证怎么收费

 

遵义测绘资质代办(遵义测绘仪器店)

遵义市市办理房产证是在遵义市房管局办理。

一、办理房产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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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发票

4、物业维修资金票据;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结清证明;

7、预告登记证;

8、完税证明

9、申报审核表

10、其它必要材料。

二.产证的税费:

1.契税:3%(买方);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1·0%(买卖双方各负一半);

3.登记费:70元(买方);

4.测绘费:50平方米以下112元,100平方米以下160元,200平方米以下208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收48元(买方);

5.印花税每证5元(买方);

6.办证工本费每证3元(买方);

7.营业税5·5%(卖方)。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 *** 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 ***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 *** 当事人签订书面 *** 合同;

(二)房地产 *** 当事人在房地产 ***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 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 *** 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 *** 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人民网

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 *** 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摸底调查、入户动迁、签约、归档等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资质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 *** 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认定结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依据,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查。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重新租赁或者分户的,对被征收人和其他相关人不予补偿。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遵义医学院可以植发吗

据我所知遵义医学院目前是不能植发的,而且我觉得我们选择植发医院可以是去专门植发的医院,毕竟术业有专攻嘛,这样更有保障一点。我们在选择的时候可以从这几方面考虑:

1、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的长短可以间接体现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这就犹如人们为什么都信任百年老店,老品牌是一个道理,植发也是如此。一个品牌如果可以超过10年绝对不是偶然因素,他是一群人用心维护的结果。

2、植发医院的资质

一个正规的医疗机构,一般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当地卫生局认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当地工商局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这是证明该执法机构具有行医资格的必须条件,说明具有医疗资质的一家植发医院,是可以进行植发的。

3、植发医院是否专业

植发医院的医护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都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医生是手术的执行者,护士是协助者,只有他们足够专业才能保证手术的成功和毛囊的成活率。只有具备资质齐全、技能过关的医护人员才能说是好的植发医院。

我觉得大麦就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大麦微针植发将继续秉承“诚信是根、创新是魂”的理念,以“植养固”一体化终身治疗脱发的核心商业模式,开启全球战略布局,为成为患者信赖的世界植发品牌不懈努力。

大麦微针植发医院,数十年来一直专注植发行业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怎么样?

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勘察分院,于2004年1月转制,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一支建筑工程勘察专业队伍,我院现有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证书编号:240103-Kj);工程测绘(乙测资字52101021);地基与基础施工(证书编号:B2011052010203-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5124009号)、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5324006号)、地质灾害防治勘察(国土资[地灾勘资字第2005224008号)甲级;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国土资[环]施资字第(2332007)号)甲级资质。

我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工种齐全,有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供水水文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物探、岩土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专业。单位设备仪器装备精良,曾多次被授予《全国工程勘察先进单位》和《科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1203Q10382ROM,中国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注册号为SC12。

我院目前新成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基础公司”,主要从事强夯法地基加固工程及强夯置换法软弱地基工程。配备全新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产的履带式强夯机W200A、B、C型(50吨)及机液一体式强夯机QH4000、QH3000;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出产的液压履带式强夯机YTQH600、YTQH400、YTQH300;还配备有振动冲击碾(QCY360)和铰接式液压振动压路机(LSS2501)。优良的管理班子,专业的技术支持以及齐全的机械设备,同样在为社会服务中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

建院50余年以来,我院为贵州、云南、广西、湖南、上海、广东省等省市区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达5000余项,自1986年国家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评选以来,届届获奖,已有91项工程获国家、建设部、贵州省和建设厅分别授予的优秀工程勘察奖,其中贵州饭店工程地质勘察获国家金奖;遵义百货大楼工程地质勘察、贵州烟厂煤矿村住宅楼滑坡岩土工程及织金洞地形测量获国家级铜奖;贵阳龙洞堡机场大块石填筑地基的强夯处理技术、膨胀土地基勘察设计 *** 及空心砼砌块建筑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近年来我院对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岩石地基的勘察研究和应用,特别是在高层建筑基坑工程施工、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滑坡治理、地基加固帷幕灌浆、地基改良加固、建(构)筑物纠偏等工程在省内始终保持着开拓领先地位。部分成果获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位也多次被评为建设部、贵州省《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我院以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大量的科研成果,挤身于全国行业规范的主编单位,先后参加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及GB50021-2001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国内知名专家,行业水平与整体实力以始终在省内占有领先地位。

我院现有职工12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1人,高级工程师55 人,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23人。2002年,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公布,我院有4人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特许资格,共计24名工程技术人员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以占全省同行业注册人员总数1/4而名列前茅

2004我院完成了贵州省建筑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重任,编制了《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贵州建筑岩土工程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这必将促使我省岩土工程专业水平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院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之一、优质服务”的方针,愿以崭新的面貌谒诚为广大工程界服务。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袁凌云

成立日期:2004-01-20

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贵州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0347N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英文名:Guizho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cademy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2-1号

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理、检测、测量;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加固处理、帷幕、灌浆;特种专业工程纠编工程的施工、建筑物纠编和平移、结构补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勘察、设计;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最新版的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 ***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 ***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 *** 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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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省的和地质勘查、建筑和岩土测绘有关的单位和公司(集团)。谢谢!

目前我国地质勘查队伍分布在以下部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管理

2、各地质勘查局、各有色地质勘查局、各煤田地质局、各核工业地质局、各冶金地质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冶勘总局):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涿州):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6、中国核工业地质局: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涿州):隶属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9、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黄金指挥部。

10、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新星石油有限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为主)

14、中国盐业总公司(即中盐勘察设计院)

15、延长油矿管理局(陕西省)

16、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质院校:

1、中国地质大学(原武汉和北京地院)

2、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

3、成都理工大学(原成都地质学院)

4、长安大学(原西安地质学院)

5、石家庄经济学院(原河北地质学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

(一)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二)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轻工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并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一、地质部地勘系统

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天津地质研究所(天津地调中心)

沈阳地质研究所(沈阳地调中心)

南京地质研究所(南京地调中心)

宜昌地质研究所(宜昌地调中心)

成都地质研究所(成都地调中心)

西安地质研究所(西安地调中心)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全国地质资料馆)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中国地质图书馆

中国地质博物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 技术研究所

勘探技术研究所

探矿工艺研究所

探矿工程研究所

郑州综合利用研究所

成都综合利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院机关):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各省市区地质勘查局(组建地质调查院)全部下放。

原石油地质系统于1997年成立中国新星石油公司,2000年划归中国石化集团。

二、冶金地勘系统(原冶金部地质勘查总局)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国冶勘总局),成立于2001年。

中国冶勘总局一局(华北局):燕郊:之一地质勘查院(燕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总公司(原冶金部之一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从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总公司分出):原编制为:一队:迁安;二队:衢州;515队:秦皇岛;516队:宣化;518队:邯郸;520队:邢台;522队:唐山;物探队:滦县;水文队:定州;超硬材料研究所:探矿技术研究所:燕郊;测绘大队:燕郊;建筑规划设计院:职工医院:二级甲等;子弟学校:

中国冶勘总局二局(原华东局606队):福州:第二地质勘查院、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

中国冶勘总局三局:太原:311队、312队、314队、316队、地勘院、岩土总公司。

中国冶勘总局山东局:济南:2个专业公司,4个综合地质队、2个专业地质队、2个勘查院、1个测试中心和1所高级技工学校:山东正元资源勘查研究院、新疆地质勘查院(乌鲁木齐,外派单位)、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冶勘总局中南局:武汉,分布在湖北、湖南、广西三省八市:603队:大冶;604队:孝昌; 605队:襄樊;606队:黄石;607队:宜都;608队:黄石;609队:黄石;水文队:黄陂。

中国冶勘总局西北局:西安:西北地质勘查院(西安,原西安地质调查所);五队(酒泉);六队(汉中);乌鲁木齐地质调查所。

中国冶勘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保定,国内三大航空物探队伍之一。

中国冶勘总局遥感技术应用中心:北京

中国冶勘总局昆明地质调查院:昆明,原西南局昆明地质调查所。

中国冶勘总局广州地质调查所:广州

四川省(西南)、辽宁省(东北)冶金地质勘查局和冶金华东地质勘查局(安徽省)已下放。

三、煤炭地勘系统(即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总部原涿州,现迁北京丰台。

江苏煤炭地质局:常州,勘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五队、物测队、机械研制中心、勘探研究所、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浙江煤炭地质局:杭州,浙江华厦工程勘察院,浙江华厦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浙江煤炭测绘院等。

广东煤炭地质局:广州新市镇,152地质队、201地质队、202地质队和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广西煤炭地质局:柳州

湖北煤炭地质局:武汉,125队、182队、物探测量队、地质勘查院和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青海煤炭地质局:西宁,105勘探队、132勘探队、物测队、勘查院4和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公司。

之一勘探局:邯郸,119勘探队、129勘探队、173勘探队、物测队、科教中心、地质勘查院、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勘探局:北京,机械研制中心,建筑工程公司,地质制图印刷中心。

水文地质局:邯郸,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四个水文地质队和物探、基础工程、机电安装、物资供应、地能空调、污水治理等六个专业公司。

航测遥感局:西安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

煤炭资源信息中心:涿州

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涿州

干部学校(党校) :涿州

中煤地质报社:涿州

河北省(邢台)、山西省、内蒙古、东北(沈阳)、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蚌埠)、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泰安)、河南省、湖南省(株洲)、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新疆煤田地质局已下放。

四、核地勘系统(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

核地勘队伍组建于1955年,现有6个地区性地质局、52个地质大队以及研究院所、工厂、医院等90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核工业地质调查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为其业务支撑单位,以6个地区核地质研究所为主体,组建6个核工业地质调查分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16大队、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08大队、核工业东北地质局243大队作为专业勘查队伍。

6个地质局所在省的48个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整体属地化,组建辽宁省(东北)、江西省(华东)、湖南省(中南)、广东省(华南、由韶关迁花都)、四川省(西南)、陕西省(西北)核工业地质局,其余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9个单位属地化后(组建了河南省(信阳,原308大队)、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等4个核工业地质局),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部门管理。

五、有色地勘系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有色地调中心):成立于2001年,北京地质调查所、桂林地质调查所、新疆地质调查所、地质资料馆、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

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资环):成立于2003年,北京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遥感中心、北京测绘院、北京中色物探有限公司(原物化探中心)、河北有色测绘公司。

19个地质勘查局全部下放: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市地质调查总院,含河北):原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下辖514队(承德)、517队(石家庄)、519队(保定)、地质四队(秦皇岛)、普查大队(燕郊)、核工业247队(宝坻,原属核工业东北地质局)等六个地质队和一所职工大学(保定),在天津局本部设有天津市地质勘查总院、地质研究所。

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吉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黑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南京。下辖805(六合)、806(徐州)、807(南京)、809(南京)、810(南京)、813(南京)、814队(镇江)、研究所(南京)、测绘院(镇江)、矿产开发研究院(南京)、南京岩土工程勘查院。

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绍兴)

江西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河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广东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广西有色地质勘查局

海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昆明,含四川)

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西安,属陕西省正厅级事业单位,有12二级单位,分布于西安、临潼、咸阳、宝鸡、汉中、商洛等地)

甘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青海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

六、化工地勘系统(原化工部地质矿山局)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涿州,隶属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16家地质勘查院(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阿城)、江苏(徐州)、浙江、福建、泰安(钾盐地质)、河南、山东、湖北(荆州)、湖南、广西、贵州(遵义南白)、云南、陕西)、1家地质研究院(化工地质调查总院(地质研究总院))、1家职工医院。辽宁省(锦州)、安徽省(马鞍山向山)、广东省(花都)、四川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彭州军乐)等4家已下放。

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建材地调中心):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地质公司,辖26个各省、市、区总队,现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黄金指挥部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原为成立于1974年徐水的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后总部迁涿州,2004年更现名。

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高碑店,原为海洋石油勘探局。

十一、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公司

原地质矿产所属石油地质单位于1997年成立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各石油地质局改称石油局,2000年整体并入中国石化集团。

华北石油(地质)局:郑州

东北石油(地质)局:长春

华东石油(地质)局:南京

中南石油(地质)局:长沙。

西南石油(地质)局:成都,地质勘察总公司

西北石油(地质)局:乌鲁木齐

上海海洋石油(调查)局:

广州海洋石油(调查)局:2001年划归中国地址调查局。

十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勘察设计院(前身是轻工业部盐业勘探队):长沙

中国地学3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布一览

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甘肃

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湖北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黑龙江

大陆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

大气边界层物理与大气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大气科学及地球流体力学数值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北京

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地震局 北京

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湖北

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

冻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甘肃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上海

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上海

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江苏

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贵州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北京

黄土高原土壤侵蚀与旱地农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陕西

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陕西

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福建

空间天气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贵州

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北京

内生金属矿床成矿机制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江苏

土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江苏

卫星海洋环境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国家海洋局 浙江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上海

现代古生物学和地层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江苏

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油气藏地质及开发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

油气资源与探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教育部 北京

有机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广东

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气象局 北京

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学 中国科学院 北京

仅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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