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测绘管理资质(天津测绘资质单位)

2024-05-22 测绘资质百科 61
A⁺AA⁻

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测绘管理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测绘管理处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加印、复制及提供使用。第三条 区、县人民 *** 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指定的部门,在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 *** 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应将指定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称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相关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须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第六条 销毁保密测绘成果之前,应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施测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册应归档长期保存。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应先经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鉴定,并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后方可销毁。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年度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天津测绘管理资质(天津测绘资质单位)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三)基本地形图的目录及副本,影象地图、海图、地籍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本市重要的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册)的图译(一式二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需要使用内部参考地图的,持本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第九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转函手续,再向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军事部门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持其上级主管机关开具的申请报告和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一式二份),报经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批准。第十三条 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不得赠送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公开出版发行。第十四条 递送保密测绘成果,必须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按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领用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应及时将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其中,出现绝密测绘成果丢失情况或泄密事故,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降低、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2021的新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已出台,申请资质需按这个标准来申请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测绘资质,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第六条 市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

(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区县人民 *** 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1∶500的,应当及时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为二年。其他区、县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为四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测绘成果。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的竣工资料和注销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监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地表的形状变化测量。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方可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注销或者测绘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销、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天津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城乡基本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或使用涉及本市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事测绘单位承担地方测绘任务时,也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测绘处)是市人民 *** 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统一管理全市的城乡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值;组织测绘和管理统一分幅的1∶500~1∶10000比例尺城乡基本地形图;管理本市城乡地下综合管线测绘和地籍测量以及市、区、县境界面积的量算;核发《测绘许可证》;依法组织测绘成果的管理;指导、协调各专业单位的测绘业务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承担城乡测绘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测绘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测绘。外地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须持所在地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到市测绘处登记备案。

已取得专业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应向市测绘处登记备案,并由市测绘处核发《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基本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时,应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基本地形图均需按规定分幅和编号。

各专业工程测量,可根据特殊需要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第六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城乡基本测绘任务时,应在测绘工作开始前将测绘内容、测区范围、技术标准和工期等报市测绘处审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测绘工作结束后,应将测绘成果、成图复印一份,送市测绘处存档。

为避免重复测量,使一次测量的成果、成图多用,对需要使用已有测绘成果的,按国家规定,有偿提供。第七条 市测绘处负责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使用的本市城乡基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均应加盖“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测绘资料专用章”。无专用章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管理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擅自复印城市基本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确需复印时,须事先报经市测绘处批准。第九条 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发表的测绘资料,必须报经市测绘处批准。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书刊插附地图,在印刷前须经市测绘处批准。

车站、机场、广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悬挂的和报纸、电视等发表的涉及国家版图的各类示意图,在悬挂和发表前须经市测绘处批准。第十一条 凡需在本市进行航空摄影的单位,应向市测绘处提出申请,由市测绘处审核,报国家测绘局审批。第十二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委托保管工作,按国务院颁发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市人民 *** 颁发的《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测绘处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测绘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对未取得《测绘许可证》,私自制作测绘产品、资料的单位,责令停止测绘业务并给予通报批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管理等部门和各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对其测绘产品和资料不予认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测绘和委托单位共同负责;

(二)对擅自超出《测绘许可证》允许范围进行测量的,分别给予批评、降低测绘资格级别或吊销《测绘许可证》;

(三)对违反测绘技术标准,造成测绘产品质量低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测绘单位赔偿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四)外地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任务未向市测绘处登记备案的,测绘成果成图不予认可,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损失由测绘单位和委托单位共同承担;

(五)各单位在市测绘部门领借的测绘资料,未经批准擅自 *** 、转借或复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图纸、资料费数额处以两倍的罚款;对泄漏国家图纸资料机密的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公开出版专业地图、地理图、旅游图、交通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销售或发放;

(七)对擅自移动、损毁或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关于天津测绘管理资质和天津测绘资质单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