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
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项目施测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保证测绘质量和测绘成果的汇交,根据《云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施测前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施测前测绘资质证书的验证工作。
第四条 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州(市)或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 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证照和文件,并填写《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验证登记表》:
1.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书(协议 书、委托书)。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施测的测绘项目,由主要施测该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负责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交验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测绘项目的施测,核发《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进行测绘项目的施测,核发《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不予核准通知书》: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
2.测绘项目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第七条 测绘项目施测单位凭《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核准通知书》,按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该测绘项目所需的测绘成果,使用测区内的测量标志。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测绘项目的施测提供方便。
第八条 测绘项目施测单位办理测绘资质证书交验、登记手续时应当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测绘单位在施测测绘项目前,不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依照《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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