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国测人字[1997]12号)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测人[2000]41号)及国家测绘局职鉴指导中心《关于2005年度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测职鉴中心[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水平的测量和评价。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 *** 、高级 *** 考评。
(三)职业技能鉴定按职业资格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得越级申报。
二、鉴定对象
(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测绘专业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学徒工。
(三)转岗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或离开本行业特有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本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取得测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五)目前已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积极引导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申报条件
(一)新参加工作二年后或经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本工种(职业)二级/ *** 技能正规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可申报二级( *** 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五)经评估合格的测绘专业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大学测绘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六)高级 *** (一级)的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四、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及等级
(一)鉴定职业有:工程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绘员。
(二)以上职业(工种)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 ***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五、鉴定方式、标准及内容
(一)初、中、高三个技术等级鉴定采用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两种形式进行。技术业务理论知识笔试闭卷考试,满分100分,60及格;实际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以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及格。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操作成绩均及格者为合格。
(二)二级/ *** 的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考试分为“测量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知识”二科目,每科目100分,60分及格,二科目平均成绩为考试成绩,单科目成绩不及格,不能计入平均成绩;技能考核分为“实际操作”和“答辩”二科目,答辩内容为实际工作中主持(或设计)典型工程的工作总结(如:设计方案、技术报告、验收报告等)或技术论文,技能考核二科目每科成绩100分,60分及格,二科目平均成绩为技能考核成绩,单科目成绩不及格,不能计入平均成绩。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为合格。
(三)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分别确定各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内容,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暂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考核大纲进行。
六、考务管理
具体考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细则》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七、收费标准
按照山西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八、证书及颁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测绘局职鉴指导中心和劳动部培训就业司核定,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在全国劳动力市场通用,并与国际互认。
九、申报办法
凡参加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先向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一份,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山西站”进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集体组织报名,参照以上申报办法,按不同职业(工种)不同职业技术等级分别造册,由用人单位集中报送。申请参加 *** 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须一并提交答辩材料。
十、本细则由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山西站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402407&uk=1898955916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