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
各市人民 *** ,各县(市、区)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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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 ***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 则,经省 *** 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 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见》 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 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 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造成土地闲置。
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按本意见解决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应经民营企业申请, 市、县(市、区)人民 *** 研究确定。
二、 处置措施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市、县人民 *** 在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 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 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以下简称 *** 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 续不全的,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市、县人民 *** 提出解决办法 并组织实施。市、县应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 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 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 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 *** 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 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 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 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 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人民 *** 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 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 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三)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 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 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 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四)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 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 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 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 申请,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民 *** 同意,可通过变更出让合 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 *** 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 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 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 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 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 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 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 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 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备五 一权利主体不清 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 *** 官方媒体公示认定 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 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 *** 的生效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 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 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 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记载有关情况。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 应组织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 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 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3. 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 *** 但尚未申请登记, 分割 *** 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 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 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 *** 的,按意见办理 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 *** 登记、地役 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4. 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 独立使用,符合分割 *** 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 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 有进行登记。
5. 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 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 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 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 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
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 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 市、县(市、区)人民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 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 *** 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 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各 有关部门要在当地 *** 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 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 省、市、县(市、区)人民 *** 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