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测绘航空摄影招标,上海测绘院

2024-06-06 测绘航空摄影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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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测绘航空摄影招标,以及上海测绘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莫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招标公告

莫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比价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6-GC031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业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四级财政统筹解决),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航空拍摄、测绘、软件及cors站建设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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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航飞面积大约1.1万平方公里,测绘面积大约628.43万亩,cors站拟建5个。

2.2项目实施地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下辖17个乡镇办事处,220个行政村。

2.3招标范围:采用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测绘、数据入库及信息系统建设、颁证等全部工作并交付成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4更高投标限价:

一到九标段:测绘:12元/亩。

十标段:测绘:12元/亩,另外软件及统领服务费更高投标限价500万元。

十一标段:1500元/ Km2。

十二标段:13万元/个。

2.5计划工期:

一到十标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其中: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土地测量、制图、公示、审核工作,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测绘、软件和数据库建设全部工作)。

十一标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天。

十二标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按农业部第206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要求执行。

2.7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设12个标段。

一标段:尼尔基镇、登特科 预计测绘面积612461.40亩;

二标段:红彦镇、哈达阳镇 预计测绘面积529553.25亩;

三标段:巴彦乡, 预计测绘面积552968.64亩;

四标段:宝山镇、杜拉尔 预计测绘面积675966.90亩;

五标段:汉古尔河、额尔河 预计测绘面积663556.64亩;

六标段:阿尔拉镇、库如奇 预计测绘面积437245.50亩;

七标段:卧罗河、奎勒河 预计测绘面积661282.68亩;

八标段:腾克镇 预计测绘面积815572.09亩;

九标段:塔温敖宝镇 预计测绘面积698801.70亩;

十标段:西瓦尔图、坤密尔堤 预计测绘面积636755.85亩;以及本项目软件部分;该标段为统领标段,本标段中标人需负责对其他各个测绘标段的数据库检查,合库,各个标段工作过程管理,成果管理。提供县级经营权管理系统,流转发布系统,质量检查软件。对全旗数据库成果质量负责,负责各标段数据接边工作,汇总上报全旗数据库成果。协助招标人对各标段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

十一标段:航拍,约1.1万平方公里;

十二标段:cors站建设5个。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一到九标段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发的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及对应资质等级包括: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不动产测绘【甲级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及乙级以上】);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测绘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十标段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发的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及对应资质等级包括: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不动产测绘【甲级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及乙级以上】);提供软件必须是农业部通过测评的6家公司的软件,数据库必须是正版授权软件;若投标人为软件开发商则需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若投标人为非软件开发商则需具有软件开发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专项授权书;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测绘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十一标段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发的甲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包括:测绘航空摄影;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动产测绘);须具有航空摄影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测绘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十二标段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则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若投标人为 *** 商则应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符合资质要求的全部资质证明证照或材料)、信用保证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 *** 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测绘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十二标段除外),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单位可对以上十二个标段进行投标(其中,投标单位对一到十标段进行投标的标段数量不予限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可重复,且最终最多可中两个标段,具体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特殊说明)。

4.信用保证金

信用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信用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信用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莫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比价招标

标段号 金额 信用保证金缴入账号

1 73.5万元 152443593262

2 63.5万元 150843596091

3 66.4万元 150843597630

4 81.1万元 154043593294

5 79.6万元 149243590578

6 52.5万元 152443594936

7 79.4万元 155643591663

8 97.9万元 152443591617

9 83.9万元 150843597674

10 126.4万元 154043593330

11 165.0万元 149243590613

12 6.5万元 152443594970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信用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 *** 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 6 月 28 日10时0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5室)。

2016年6月8日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市规划局所属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测管处)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处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 *** 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经市人民 *** 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处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处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处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管处统一提供使用:

(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像图;

(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

(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晒制全区、全县或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处批准后提供;

(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制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专用介绍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凭当地省级 ***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单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向市测管处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外省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市测管处统一办理;

(六)本市 *** 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管处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具体按国家测绘局和国家物价局发布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 市测管处应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的罚款或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十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 *** 或转借。确需复制、 *** 或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 *** 、出借、出版。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

(2009版)

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织审定

测绘出版社

编写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委托,编写了《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应试人员的必备指南,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注册测绘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测绘工作的基本能力。考试科目分为《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测绘案例分析》三个科目。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我们将根据测绘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测绘专业岗位的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3)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9)

第三科目 测绘案例分析…………………………(16)

考试样题……………………………………………(17)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9.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0.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2.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 *** 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8.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2.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根据测绘项目的工期、成果质量要求及投入的资源,计算成本和利润,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3.按照测绘项目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组织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并判定其与项目设计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细化分解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调配资源,制订具有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各工序衔接顺畅。

4.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5.按照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根据测绘仪器精度指标、性能等方面的区别,确定投入的测绘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辅助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的配备。

6.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 *** 。

7.依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根据测绘项目的作业现场环境,进行人员、仪器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产方案。

8.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周期及有关法规,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数据备份、异地存放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定信息安全预案。

9.确定工序(流程)质量控制点,明确评审要素(时间、评审人、内容和结论),划分评审职责,组织实施阶段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报告。

10.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11.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59)要求,督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落实,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对最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专业技术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测绘专业之间综合性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的不同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要求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准,并应充分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的要求。

2.根据不同作业区域的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情况,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的测量标志。

3.根据控制网的布设情况,编写实施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并依据设计的作业 *** 进行外业观测。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的观测成果。

4.根据观测 *** 和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经过验证、可靠的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的特点,依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的精化工作,完成卫星定位三维控制网的建设。

6.根据作业区域的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坐标系之间的分析,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年代控制网间的相互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的分类,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 *** 。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 *** 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 *** ,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 *** 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 *** 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l.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 *** 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 *** ,确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影像资料的处理 *** 。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测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 *** ,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 *** ,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 *** 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制作。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 *** 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布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 *** 。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 *** 。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 *** ,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 *** ,实施界线测绘;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 *** 。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 *** 。

测绘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包括各类电子地图、 *** 地图、三维景观地图等)编制制作、海洋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测绘等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 *** 采购的,按照 *** 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测绘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包括含测绘项目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二)测绘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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