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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3修订)
- 2、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 3、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 4、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改)
- 5、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6、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3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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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自治区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本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 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 *** 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 ***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是2006-11-08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桂林市桂磨大道大学科技园2#-4层。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3007943284106,企业法人张维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测量监理、不动产测绘监理;地图编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测绘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测、土地整治工程项目质量复核检测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检测(以上范围涉及许可审批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可研(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林业资源调查及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建设用地报批 *** ;不动产权籍调查(许可审批项目除外); 测绘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测绘地理信息软件及信息平台研发、生产及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602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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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04-2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港市迎宾大道与荷城路交汇处东北角(A地块)华泰国际1.3幢1-810号。
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800MA5KBWX79N,企业法人张峪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测绘航空摄影、测绘航空摄影数据处理、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大地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软件开发;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及土地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广西兴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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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测绘工作。自治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地区行署、市、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
(三)各种工程测量;
(四)地籍测绘;
(五)沿海滩涂测绘;
(六)各种比例尺地形测绘、各类境界线测绘;
(七)各种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
(八)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和出版;
(九)其他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测的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区、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计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计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测绘主管部门和专业测绘部门,应当定期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的统计年报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应当将项目计划报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区、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承担本系统业务范围以外测绘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须凭《测绘资格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测绘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 *** 制定。专业测绘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测绘任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专业部门下达的年度专业测绘计划任务,施测前已抄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再另行登记。第十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单位以及军队从事民用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承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到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和登记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合作的测绘活动,须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中国 *** 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测绘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自治区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本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 *** 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军民融合,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保障测绘工作经费,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的设施建设;
(五)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包括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卫星大地测量控制网、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现代卫星大地测量基础设施。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中,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图更新周期,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 *** 所在地镇周边区域,铁路、省道以上等级道路沿线等区域不超过一年,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区域不超过五年。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地理国情监测包括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和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自治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级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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