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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测绘航空摄影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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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一大队是什么级别?

国测一大队是自然资源部下最顶级的测绘部门。

国测一大队始建于1954年,属事业性质,全国首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2000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21年2月17日,国测一大队被评为感动中国2020年度人物。

国测一大队1991年获得国务院通令嘉奖,授予 “功绩卓著,无私奉献的英雄测绘大队”荣誉称号。2015年7月1日, *** 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 给国测一大队6位老队员、老党员回信,充分肯定大队爱国报国、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

2015年,陕西省总工会授予国测一大队“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2016年1月,陕西省省委授予国测一大队“三秦楷模”荣誉称号。”2016年7月1日, *** 中央授予国测一大队“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先后57次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有74人次获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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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就:

建队64年来,先后六测珠峰、两下南极、36次进驻内蒙古荒原、46次深入 *** 无人区,48次踏入新疆腹地,足迹遍布全国除台湾以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徒步行程近6000万公里,相当于绕地球1500多圈,测出了近半个中国的大地测量控制成果。

国测一大队负责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维护,包括国家和省级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的布测。

主要从事GNSS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精密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地形图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标准比长基线检定校准和检测、相关测绘仪器检定和校准等综合性测绘工作。

国测一大队先后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建设、全国天文主点联测、国家天文大地网测量、国家卫星定位网布测、国家一等水准网布测、国家重力基本网布测、珠峰高程测量、南极测绘、中国公路网GPS测绘工程。

承接西部无图区测图、海岛(礁)测绘、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工程、地理国情普查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测绘项目。承担了陕西省、上海市、重庆市、武汉、杭州、珠海等多省市基础控制布测。

承担了港珠澳大桥、苏通大桥、西江特大桥等多座特大桥梁建造的首级控制网布测,承担了大雁塔、大唐韩城发电厂、天津港码头等多个大型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了精准翔实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以上内容参考  自然资源部国测一大队-大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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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使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使用或涉及测绘成果、成图及各类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队测绘部门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应遵守本办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区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外,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测绘工作。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 *** 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工作。

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或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加强测绘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于在测绘科研、和平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测绘资格证书》。

区外测绘单位承担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业务单位不得从事测绘工作。第九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承担项目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施测前必须先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任务计划书和技术设计书,并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经审查后方可实施。承担项目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本地(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自治区其他主管部门自行审定,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第十条 在自治区内进行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的单位,应向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国家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我国 *** 或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三条 测绘人员按规定进行测绘工作时,应当持有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测绘工作证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拦。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地籍测绘第十四条 国界线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执行。

各地(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行政界线测绘按照自治区人民 *** 的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它附属物的权属界址线的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第十六条 自治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等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地籍测绘的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七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自治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和副本。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 自治区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注重测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使测绘事业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大对测绘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测绘主管部门做好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保护测绘设施、设备的意识。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标准和测绘系统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自治区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

市(地)、县级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地)、县级大地控制网。第十三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自治区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技术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式。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建立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建立,并告知相关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应急保障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县级人民 *** 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第十七条 市(地)、县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自治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建立和更新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测绘航空摄影;

(四)获取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 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组织编制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普通地图(集、册)和自治区级综合地图集。

*** 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我区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含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地面摄影测绘底片和磁带;

(三)各种类型的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专题地图等)和地图集(册);

(四)各种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五)国界线、行政区划界线和地籍测绘的数据与图件;

(六)陆地、水下地形测量数据和图件;

(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和图件。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自治区内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储存和提供使用。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调拨给我区的军事测绘成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测绘成果。第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不够密级但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应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对保密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保密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含自治区人民 *** 派出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内测绘单位,当年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在第二年的之一季度之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或副本一式两份。第九条 区外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区民用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当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我区单独或与我区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我区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区外需要使用我区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函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测绘成果手续;

(二)区外需要使用我区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凡从事经营性测绘任务的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持《测绘资格证书》按测绘业务范围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有偿提供使用;

(四)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 *** 军区测绘管理部门通过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 *** 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于第二年的之一季度将所使用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提供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区内外测绘单位在我区进行测绘的测绘成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质量合格方能提供使用。

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于本部门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验。

*** 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完善测绘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按限额规定和管理权限,到规定的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与印刷。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比例尺1:2.5万1:1万1:5千1:2千1:1千1:5百面积

 (平方

 公里) 

 100

50

25

8

4

2

(四)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五)编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国界线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及涉外测绘项目;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在我区承担的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地(市)的测绘任务;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十)10KM以上线路测量。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比例尺1:2.5万1:1万1:5千1:2千1:1千1:5百面积

 (平方

 公里) 

 100

25

15

4

2

1

(二)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编制出版、印刷县级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地(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县(市、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测绘范围跨县(市、区)的各种测绘任务。

地(市)尚未设置测绘管理机构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更低限额以下的测绘任务,可以不进行登记。第七条 国家计划下达的测绘任务和自治区专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测绘任务,在施测前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将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测绘计划任务抄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第八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任务登记申报表》;

(二)进行航空摄影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任务登记的,应当提交《航空摄影申请计划表》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申报审批表》;

(三)事业性测绘单位从事经营性测绘任务的应提交《测绘资格证书》和《收费许可证》;企业性测绘单位应提交《测绘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颁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的;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的;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五)测绘合同未使用《测绘合同文本》的;

(六)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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