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 ***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宁夏 *** 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推进自治区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共分10章51条,分别从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地图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予以规范,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新形势下确保地理信息安全、规范地理信息市场、推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加强全区测绘管理等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提出,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全区地理国情监测,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应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同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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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除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测绘资质审查、审批外,其余甲、乙级测绘资质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国家、自治区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 *** 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使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条例》还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提出对测绘地理信息资质、成果质量、地图市场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管理、数据传输、应用服务加强监管,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