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测绘成果包括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成果。
《规定》明确,测绘成果汇交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省以下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目录实行网上汇交。
根据《规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本行政区域当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移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于次年4月在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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