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系统维护公告

2024-05-16 北京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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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系统维护公告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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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设计院问题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5125586

林业部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30号 65135577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号 62019922

北京中航建设计公司 北京市德外大街12号 62354327

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8号 64213683

华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市安德路65号 62010077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760信箱 62016633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区一号 62010973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北京西城区德外安德里甲67号 2028822-3091

中国友发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北京安定门外安德路九号 64234742

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221354

中国建筑科学与研究院综合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221360

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762信箱 64214810

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厂坡37号 7780639

北京汇宇城建设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64970763

电力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一号 65765533-2119

中船第六0二设计研究院 北京双桥中路北院1号 65895533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设计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65761331-2487

北京市纺织工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 65061133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17号楼 65956758

农业部北京设计院 北京东三环北路16号 65003113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外大街227号 65535034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 65922406

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直门外察慈小区9号楼 64626847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 64661868

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朝阳区柳芳南里甲五号 64635341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64922233-458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 64213290

中航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朝阳区安贞里二区一号楼 64264599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 66017776-3102

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用同甲40号 66017776-3410

九三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西四颁赏胡同4号 66011626

北京市燕威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德内大街103号 64030459

北京安泰顺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7号名仕花园8号楼3层 88139521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 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 8235307-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68160531

中国和平建筑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定慧寺西里18号 68125646

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 68215350

总后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太平路22号设计院 66887551

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5层 68313938

北京国城建筑设计公司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 68343546

北京华茂建筑设计顾问工程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5层 68313938

北京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三塔村33号 683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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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 号 68315684

北京索菲塞蒙城市交通技术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1607室 68588346

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68471552

国贸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 68356182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 68429726

祥宇建筑设计咨询公司 北京西城区百万庄路16号 68320917

中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3号 68345059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增光路21号 8395212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住宅产业研究设计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202233-2771

中天王董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工运学院综合楼401号 68454385

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 68525848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 63965526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复兴门外羊坊店路15号 63961694

北京铁路局北京勘测设计院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63213433-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复兴路12号 63981783

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工作区 68217010

化工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北京 西郊 半壁店 68187355

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75号 64029230

*** 司令部工程科研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 66379317

*** 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石景山区高井甲32号 66384680

北京首钢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 68295389

北京万通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北京2515信箱4分箱) 68863063

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68365984

北京鹏程建筑设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 68339223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4层401号 68482548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 68416171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公园内 68423979

北京通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 68482678

北京中环工程设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1号 68489169

北京中天建中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招待所 68419777

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西城区展览路8号 68344820

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4号 68425569

北京众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68472255

国家建材局北京新型材料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62415577-522

华新工程顾问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3383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 68348023

联安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8号 68339220

太平洋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45号 68475537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3678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设计院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4397

中旭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520房间 68482694

北京华咨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68437126

北京京江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 68010057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60号 68022523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复外南礼士路62号 68022790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 68024671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十一号楼二层 68021678

北京首都工程有限公司 二七剧场东里新11楼2层北 68024988

北京腾远工程公司 北京市白云路西里13号院 63462547

北京星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 68017073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北京市月坛南街3号 68027308

中国通用石油机械工程公司 北京市太平街甲2号 63014936

机械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池胡同1号 63261052

北京凯帝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16号禾田大厦七层 63014105

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宣武区白广路4号 63526688-2230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573信箱 63038601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55号信箱 63176622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63271113

*** 空军勘察设计所 北京市崇文区左安东里七号 66911761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72号 62378437

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东兴隆街69号 67011370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93号 68749988

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街1号 68311398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289号 63241588-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 北京丰台路58号 63852266-3078

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北京市永定门外洋桥12号 67212277-494

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甲2号 67672647

北京市中京建筑事务所 海淀区知春路51号 62621949

北京中科建筑研究设计所 北京中关村路15号 62550167

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关村北一街4号 62551244

北京威斯顿设计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68254868-17

泛华-利达行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307号 62226947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 8458355

佳利德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 68414619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 62311190

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56号 62548584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 62773079

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建筑馆三楼 62784776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能科楼 62784821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建筑馆225房间 62784727

北京三联纺织化纤新技术集团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 62982355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2411信箱 62547722-2228

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34号 62023815

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 62062871

北京新纪元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区文慧园北路26号 62243535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0号泛华公司 6228041

交通部北京公路勘察设计所 北京北三环中路48号 2014132

中国邮电工业北京通信工程设计院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28号 2118959

北京京华房地产咨询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亚运村邮局61号信箱 64933369

北京市城建勘察测绘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64917771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十一号 4912010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 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 64922708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 64942266-3933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林业部院内 64214037

北京国宇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里河路11号国家建材局南配楼 68361068

中国轻工建设总公司 北京西城阜外大街乙22号 67323332

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所 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 食堂二楼 68332518

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里河9号建设部大院内 68394983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设规划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68393061

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北配楼229室 68310803

中房集团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393313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394005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48021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 68219615

华优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85信箱 66706413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院科技处 66860014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九号 66092118

中广国际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所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九号 68014901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 北京燕山迎风街8号 693433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勘察设计中心 北京市大兴中化重机公司勘察设计中心 69242880-3106

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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