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巡查未次会议

2024-05-19 北京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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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国土资源局

胡京伟 党委书记、局长

李军锋 党委委员、副局长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巡查未次会议

陈方娃 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9月,任主任科员)

林庆跃 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9月,任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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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武兴 党委委员、主任科员(2010年9月,任主任科员)

王运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吕延民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庆辽 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建勋党委委员、纪检书记(2010年9月,任副局长)

薛尧 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9月任)

蔡长利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2010年9月任)

李廷选 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2010年9月任)

胡京伟简介:郏县安良人,1972年12月出生,汉族, *** 党员,本科文化程度,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在郏县 *** 办公室工作,任法制科科长;2002年8月,任郏县 *** 法制办主任;2003年5月~2007年7月,任郏县 *** 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2007年5月~2009年8月,任李口乡副书记、乡长;2009年8月至今,任郏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根据《郏县人民 *** 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郏政办〔2010〕39号)精神,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财务股、规划股、用地审批股、地籍股、矿产开发股、地质环境勘查股、耕地保护股、 *** 法制股、纪检监察室等9个股室。下设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测绘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执法队、土地估价所、地质环境监测办公室、矿产资源补偿费稽征办公室、冢头国土资源中心所、堂街国土资源中心所、薛店国土资源中心所、城关国土资源中心所、黄道国土资源中心所、安良国土资源中心所等13个事业单位,其中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测绘局为副科级单位。

【土地资源】全县土地总面积72579.7公顷,农用地面积54545.79公顷,其中,耕地44363.17公顷,园地668.24公顷,林地1970.69公顷,牧草地7543.69公顷;建设用地16818.8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563.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55.6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199.49公顷;其他土地1215.11公顷。

【规划管理】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切实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农业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报件不予受理,并按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圆满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省 *** 批准实施,1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省、市联审,并经市人民 *** 批准实施。

【耕地保护】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全县40356公顷基本农田逐级落实到乡、村、组、户与地块,层层明确责任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并按要求设立界桩。从严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严格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同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全年补充耕地77.49公顷。截至2010年底,全县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40135.01公顷以上,耕地保有量稳定在44363.17公顷以上。

【土地利用】积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全年共盘活存量土地20.01公顷,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地4.45公顷,完成征而未供土地指标33.97公顷,全年供地35宗,其中划拨土地7宗,出让土地28宗,包括协议出让6宗、挂牌出让22宗,上缴财政土地出让金2.2485亿元。

【地籍管理】基本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调查成果经县 *** 审查确认,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已提请上级进行核查和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河南亿万吨粮食计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工作已利用该成果。按时完成了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预检、验收工作,完成了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按照县委、县 *** “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批划行为,放开中心村,管住一般村”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提请县 *** 出台了《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并在全县范围内张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宅基地批准程序,有效地遏制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局面。

【建设用地管理】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市局、省厅甚至国土资源部,上报7批城市建设用地、1批乡镇建设用地、1批区位调整城市建设用地、1个单独选址项目(郏县220千伏输变电站建设用地),总面积221.5公顷。先后为平煤机、圣光二期、中澳磨料磨具、锋达铝箔等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项目报批和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估价】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全年共办理抵押手续12宗,评估土地42宗,资产量3.69亿元。

【测绘管理】不断加强测绘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矿产资源】郏县地处华北地区南部边缘区,受燕山运动的影响,形成南北两侧高、中间低的地貌特征。截至目前,郏县境内已发现的矿产种类达16种,已开发利用10种,优势矿产主要有煤、水泥灰岩、白云岩、紫砂陶土、建筑石料等。正在开发的矿产地有4处,勘查区有8处。煤炭资源量18.19亿吨。其中,已探明煤炭资源量11.45亿吨,预查资源量6.74亿吨。白云岩详查资源储量197.9万吨,普查资源量4.19亿吨。铝土矿详查资源量35.44万吨。耐火粘土矿估算资源量218.5万吨。普通水泥灰岩资源量达4亿多吨,白水泥原料资源量达1.3亿吨。建筑石料估算资源量2.6亿立方米,远景资源量达3亿立方米。建筑用红砂石石料或料石,估算资源量达1.6亿余立方米。高岭土详查资源储量20.56万吨,预计远景资源量100万吨。石英岩详查资源储量197.5万吨,远景资源量1000万吨。紫砂陶土估算资源量在650万吨以上,远景资源量800万吨。

【矿业权管理】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核查工作,编制的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矿业权核查工作通过省部级验收。积极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县 *** 开展煤矿整合工作,完成13家煤矿的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工作。认真开展非煤资源整合工作,提请县 *** 印发了《关于印发郏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郏政〔2010〕40号),初步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县石料厂、采石场由52家整合为4家。

【地质勘查】安良煤炭勘查区详查项目、王集煤炭勘查区详查项目、白庙煤炭普查区详查项目、堂街煤炭普查区详查项目、姚庄普查区详查项目5个煤炭勘查区地勘项目进展顺利。已探明煤炭资源量18.19亿吨,为下一步大规模开采、走工业兴县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完成非煤资源勘查初步规划,并向县 *** 请示拨付勘查资金。投资20万元在县东城区进行地热资源物探,已提交报告。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面临煤矿停产整顿等多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多方努力,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180.73万元,做到了足额征收、全额入库。

【地质灾害防治】制订了《郏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郏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争取到由中央财政投资1900万元的郏县黄道镇西黄道村地面塌陷区治理项目1个,新村首批63户已经开工建房。

【执法监察】严格执法,建立国土资源管理新秩序。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非法开采行为,全年共查处违法占地70宗、无证开采7起。

【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共监测到本县28个违法占地图斑(24宗违法占地),占地总面积534.7亩,违法比例高达94%。通过依法拆除和补办手续,使全县违法占地比例由最初的94%降到1.52%,避免了被上级问责。借助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深入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活动,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48宗路边店、沙场、预制厂等违法违规用地的地上建筑进行 *** 。在此期间,认真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例行督查,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顺利通过检查验收。集中开展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市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县13家煤炭洗选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共争取保留5家、关停7家、新建1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来信来访】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32起,处理息访30起,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牛洪桥)

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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