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自查自纠

2024-06-07 北京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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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自查自纠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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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乡镇国土站所一人所现象突出信息怎样写

xx县国土资源局在市局和县委、县*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为主线,以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为目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主动服务,转变发展方式,严格规范管理,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将今年主要工作总结 如下:

(一)守住三条底线,保护耕地、生态、群众利益。

1.耕地红线。2016年全县耕地总面积为66045.0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2357.92公顷,符合与市*签订的责任书指标要求,切实守住了耕地红线。1-10月,仁义镇莲花坪等8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可完成指标数163公顷,其中5个项目已竣工,3个项目年底预计可竣工,正抓紧做好各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全县今年耕地占补*衡。

2.生态红线。我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对非法开采、破坏情开采等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坚决按照“六个不留”标准取缔到位,1-10月,全县取缔了7个落后或不达标的矿业权。积极部署了全县97个矿山的矿区复绿,复绿总面积达600公顷。投资960万元对荷叶、太清矿区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总规模236公顷;投入40万元对4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总规模10公顷。全县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3.群众利益红线。我局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国土资源利益放在首位,不碰损害群众利益这根“红线”,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实点。今年县*下达土地储备任务1000亩,力争1500亩。1-10月,我局已完成入库面积为2400亩,超额完成全年总任务。征购价款1.5亿余元全部依法按程序发放到位,无一复议现象发生。想方设法方便群众办事,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未出现以罚代法、乱罚乱收等行为,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筹集资金61万元帮贫扶困,妥善处理各类国土资源*事项87件,接受咨询806次,有力的维护了全县群众的国土资源利益。

(二)突出三条主线,建设用地、矿产、测绘市场。

1.土地市场。科学编制2014年土地储备、土地供给计划,严把项目预审关,节约集约用地。今年省市分配我县用地指标975亩;县*下达向上争取用地指标1300亩。1-10月,我县实际报批1700亩,超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在土地供给上,全县2014-2014年到省、市报批234.1317公顷;2014-2014年全县供地184.6246公顷;2014-2014年期间xx-xx县供地率为78.86%。达到县市区在2014-2014年总供地率不低于75%的要求。1-10月,我县供应土地154宗,总面积52.8816公顷,总价款33223万元。其中:招拍挂32宗,面积37.668公顷,成交价款32268万元 ;协议出让119宗,面积1.1777公顷,成交价款955万元;划拨供地3宗,面积14.0359公顷。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的背景下,超额完成县委下达的财政可用土地出让收入2.5亿元目标任务。

2.矿产市场。科学编置矿业权,依法依规进一步整顿整合矿业权,维护矿产市场。今年全县下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500万元,矿补费征收任务700万元的经济任务。1-10月,完成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235.4875万元;完成探矿权价款1015.19万元,共计1250.6775万元;征收入库矿补费1257.4083万元,全面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3.测绘市场。加大对全县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对7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复核换证。开展“问题地图”清理,切实加大对测量标志点的保护,对全县首例破坏测量标志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3万元。切实维护了全县测绘市场。今年下达测绘队工作任务200万元,1-10月,完成测绘收费257.0968万元,超额完成任务。

(三)改造四条管线,规范办公、财务、政工、信息管理。

1.规范办公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我局扎实开展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对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采取“腾、退、改、整合”等措施,共清查整改办公用房13间,腾出面积228.25*方米;先后出台了公务用车制度、行文制度、预算绩效管理、规范收发文程序、值班值守制度、接待管理制度等,1-10月,全局行文数量同比下降32%,全局办公更加规范运行。

2.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三公”经费开支,先后出台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度、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制度、规范中心所支出管理制度等,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全局“三公”经费开支1-10月同比下降30.8%,大幅下降。

3.规范政工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机制、人事档案管理,出台了综合考核评价方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等。积极开展党的群众性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和领导,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形成了强大的正能量。积极向市组织部汇报,确定引进1名高学历人才。聘请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6名。

4.规范信息管理。全县国土资源信息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方针,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宣传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三公”经费、收费标准及依据、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行政审批流程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内网延伸到乡镇,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审批无缝对接,办理国土资源业务全面提速。1-10月,网上处理公文1117件,行政审批803件,节省办事时间826天。

(四)重视四条专线,落实服务、廉政、作风、监管措施。

1.优质服务。我局通过实际操作、细化事项,简化办理流程,落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一门受理、跟踪服务等措施,办理国土资源业务时,办事效率提高了52%;对全县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积极主动上门服务。1-10月落实了31个重点项目的报批,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国土资源服务。

2.廉政建设。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洁从政工作。邀请纪委、检-察-院、人大、*等部门深入到股室、中心所调研或座谈,开展廉政教育;由一把手组织全局干部集中学习了廉政风险教育课等,筑牢树立了干部职工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了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专项整治、“庸懒散”专项整治、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整治等作风建设主题活动;扎实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和重要岗位效能监督工作,规范涉企检查工作情况、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督;对用地股开展重要岗位效能监督。通过积极宣传发动,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到人,处分到人,纠正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全局的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进一步提高。

4.监管执法。通过加强动巡查,开展查违专项整治、卫片执法监督、超深越界专项整治、闲置土地清理等专项工作,成效果显著,做到了监督到位、履职到位,依法行政、查处到位。1-10月,我局排查违章建筑龙潭街道辖区(含县茶场)1187宗,总面积228523*方米,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984377*方米;确定281宗1000*方米以上违法地块,移送8起案件,11人至*、纪检*门予以严厉打击,起到了震慑作用,全面遏制了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势头。对国家下发我县w图斑(疑似违法图斑)176个,总面积902.34亩,涉及耕地面积366.88亩;pj图斑(往年批准本年度建设图斑)39个,总面积236.84亩,涉及耕地面积33.16亩;矿产疑似违法图斑15个,涉及我县10个乡镇;全部进行实地核查,落实整改。全县违法总比例为13.2?,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为5.4?。10月已通过市级审核验收,上报省级,我县未列入约谈、问责范围。

二、当前形势分析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新政策。党的提出机构改革的任务,全-国-两-会通过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机构改革,重点是减政放权,核心是转变职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系统梳理现有审批事项,在已取消和下放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现有行政审批事项54项,未来3年还将取消、下放14项,包括12类项目用地和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卫片执法检查约谈和问责权下放到省。

在用地报批上:今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报批上进行了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下达一定指标,如不及时报批,指标将被报批力度大,资料准备齐,能及时上缴用地报批的相关费用的县区优先占用,形成各县(市)、区的竞争机制。要求各县(市)、区在报批力度、资料准备、财政保障上更加有力。

在卫片执法检查上:卫片执法检查约谈和问责权下放到省级,省级在项目预审、报批情况的掌握上更清楚,市级已召开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各负其责,权力与压力同时下移。

在征地管理上:国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等,征地拆迁工作更趋复杂,难度更大。

在节约集约用地上:国家出台了《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利用等。全县在规范农村建房上,打造了城乡统筹*台,制定了有关政策。在节约集约用地上要求更高。

2.挑战与机遇。从以上新政策、新形势来看,在减政放权的背景下,给合xx-xx县国土资源特点,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县可集中力量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各个突破,进一步加大用地报批力度,及时拿到用地批单,争取更多用地指标,减少卫片执法检查压力;结合全县农村规划,充分利用城乡统筹*台,可因地制宜的盘活农村建设用地,不断提升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xx-xx县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废弃矿山用地面积达2544.6公顷,可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做好文章,争取更多国家资金,并积极开展第三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调研,解决未来几年城镇建设用地发展问题,突破用地瓶颈。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对测量的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按你说的情况可以向 *** 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或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 。

测绘资质等级认定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管下的资质认定,该认定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凡是从事测绘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该资质的认定,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东城区的房子只能找东城测绘吗

是。东城区房子属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所管辖。东城区,隶属于北京市,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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