椭圆形发票专用章怎么收回去
这种公章收回去 *** :不是正面的红色按钮,是侧面的黑色按钮。需要手动把公章缩回去,再按下黑色小钮,感觉卡住了就好了。
一、公章丢失处理 ***
领取报案证明:需要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签字的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在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声明公章作废: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省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公安局挂失:等登报几天后,法人需亲自持整张挂失报纸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由法人签字的说明材料,去公安局治安管理科办理;刻制公章:治安管理科审核通过会发放刻章许可证,指定去具有合格资质刻章单位去刻制公章。
公司哪些章需要备案
问题一:公司的哪些印章需要到公安局呀备案刻制的 都需要什么材料呢? 主要有行政印章、财务章及合同章;其余根据需要,印章下侧有编号的都要去公安局备案刻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出矗相关申请,还需要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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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公司竟那些章需要备案 需备案的有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
问题三:新注册公司的公章到底需不需要备案? 不一定,我说的是不一定。
这个与不同的地方规定有关,不过多是激了挣你钱的。
当然,没要求你备,你备了也行,要求你备你不备,也无所谓。备案只是要印鉴产生纠纷时才用用,否则一辈子都没用。
备案是指到当应的公安部门,就是在他们那留一份样本。(如果有人假冒你公司的章出事了,你可以证明那个章不是你的,就这么点儿用处。)
银行留的不叫备案――银行没这权力。那叫预留印鉴,每次有财务业务如支票等要核对印鉴,以防假冒,而且这个是必须的,否则无法与你的开户银行办业务,这是每个银行的要求。但话又说回来,这与公安的备案无关。
有无序列号这个各地也不太一样,一般是如果有序列号了,那么这章已经是备案的了。因为在刻章时只有备案才会分配一个号码。不过这种章很贵,因为刻章的要与公安分成。
问题四:一般企业都需要哪些章 企业需要印章如下:
一、公章 。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二、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四、发票专用章 是指用户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五、法人章 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书等。因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资格,公章是没有用的。
六、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七、电子签名章。
八、其他 :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五:公司需要备案的章是那几个由谁保管 每个公司都有印章。但是,这些印章,特别是代表公司的公章,应该由谁来掌管?虽然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印章保管 *** ,但代表公司权力和责任的公章在公司法等法律中却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公章的掌管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规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似乎过去的“法人代表”译法更为准确),而总经理是负责日常事务的更高管理者。因此,由谁来掌管公司的“帅印”确实是一个敏感问题。昨天,北京市东城法院判定:法定代表人是“掌印者”。这在国内是之一个相关案例,因此受到管理学界和法学界重视和议论。根据报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诉求,要求公司不得由“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保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结果法院给予支持,判决总经理不是公司“掌印者”。东城法院这样认为:公司的行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司的行为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时,除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公司公章等财物的保管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然而,这些问题都是表象而不是实质。同样是在北京市东城区,10多年前就发生了一起事件:某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宣布董事长擅自携带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公款逃往外地,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日常管理,还违犯了公司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因此宣布公章和执照丢失无效,并保留追究董事长法律责任的权利。东城(区)法院实际上做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决。按照常理推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着公司内部经营绩效和外部沟通往来的首要责任,理应掌控或保管公司公章等财物。然而,公司所有的决策都要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合法,另一个是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也都是经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者。董事长和总经理都依法承担公司的责任,只不过董事长承担的多是经营责任,而总经理承担的多是管理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从事的是专职工作,即每天在公司上班,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职务,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再有争议。否则,公司公章的保管只能由总经理来负责。因此,公司的公章――“帅印”或“权杖”不是有哪个人来保管的问题,而应是一个公司性的制度规定,是公司根据需要所做的授权安排,应由公司或其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经过协商一致,确定印章保管制度。印章保管制度是公司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件。我本人为我过去服务过的几家公司以及提供过咨询管理服务的公司都制订过《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对公司印章的安全防范、授权限制、使用流程、监督方式以及相关责任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保证效率效果的制度安排,为公司的日常运做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保障。这样做的目的,也是防止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个人专权行为和不必要的权力斗争的发生。
问题六:注册公司之后需要刻哪些章 已有的之一个公章不是经过工商局刻制的吧,所以才会有这么多麻烦事儿。
不知道你们老板怎么刻制的之一个章,没有公安局备案的是不合法的,也就是假章。
问题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吗? 刻合同专用,与刻公章所办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备案,但是,你要发函(文)到相关的部门和部位,告知你对外使用的公章是哪些。
问题八:公司刻章备案需要哪些 公司刻章备案需要: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申请刻章: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签名的刻章申请书。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需企业出具公章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成立的企业本身已有公章和各部门专用章,但因老化损坏等原因重新刻制,需提供旧公章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毁证明、并将旧章回收。
(4)刻制发票专用章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内资企业公章一般尺寸是40MM,如想做椭圆公章45×30MM需提供一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2,单位变更名称刻章时需提供的资料:
(1)原公章出具证明(证明上必须注明公司由之前的名称变更为何名称)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全体股东与法人代表必须在证明上签名及所有股东身份证一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如股东是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公章)
(4)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股东名册或股东出资相关证明,如:企业开业通知书,企业注册基金资料,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5)提供工商局核准的变更名称通知书。
(6)销毁证明、并将旧章收回。
3,原公章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时更换章所需提供的资料
(1)原公章出具证明(必须写清楚使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期间的公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一切自负),全体股东与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不能盖章)必须在证明上签名及所有股东身份证一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3)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股东名册或相关证明,如:企业开业通知书,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4)销毁证明、并将旧章收回。
(5)还需注意的就是重新做的章的材料尽量跟之前的材料有所区别,如采用手雕。
4,遗失公章,必须等客户将备案手续完成才能给予做章,但备案一律不能代办。
5,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的条件
(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 *** 批文或本部门上级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民政局发的团体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刻制委员会章,刻工会委员会章需提供总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批文,刻党支部委员会章就需提供上级党委批文,刻专业委员会章就需提供社团发的社团证。
6、营业执照从成立日期起超过一个月后还未做章备案的,法人要写清楚原因,还要收公司的开业通知书,全体股东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分公司,就必须总公司证明,收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补充:公司凡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办理组织代码证,办代码证必须凭公章办理,所以假如时间超过太长都未做公章有可能是假的)。
7、外地的章不能备案,如果总公司在广州,分公司在广东省内的,要把证明收回来备案了才能做章。
8、个人独资的公司公章做38MM,有限公司做40MM,国有做42MM,全民所有制42MM,如有特殊要求,就必须写明白是公司自己要求的。
9、注意做了章请尽快备案,更好就是备案了再做章,如超过时间太久,公安局不给予备案,请重新做章重新备案。......
问题九:公司需要备案的章分别是哪几个,分别是谁保管 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公章要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并进行登记,
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开具销货发票,由财务会计保管。
问题十:开公司那些章需要在公安局备案 公司印章需要到公安局备案有的发票章、行政公章、合同章。
需要检查/提交的材料:
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经经办人不是法人本人,需要公司开具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件件。
准备以上材料到公安局填写备案申请资料。
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