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系统新增任务

2024-05-11 北京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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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测绘资质,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系统新增任务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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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你好,请问测绘资质系统里人员增减是随时可以申报,还是一个季度一报一审

随时可以申报。

新增从业资质人员时,需要到测绘局办理测绘人员作业证后,上传至测绘信息库。

业资质人员离职,如果不及时申报删除其作业证,离职人员在别的单位或公司是不能正常申报、办理作业证的。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看不同资质级别对应的审批流程不一样,2021测绘资质新的管理 *** 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甲级测绘资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乙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低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另外,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同小异,但是每个地方的审核节点会有些许小的变化,以湖南资质审批为例,其所经过的流程大概如下: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

本市各部门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专业测绘的,其测绘资格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四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登记。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测绘工作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涂改《测绘工作证》。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提交测绘成果副本。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测绘成果副本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现状测绘成果;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编制本市各类地图应使用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在征得标准样图所属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单位,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其试制样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填写测绘资质申请表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时,申请测绘业务范围还要填吗

1、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2、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3、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5、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6、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8、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9、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10、系统中需要的附件材料均需原件扫描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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