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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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如何完善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工作的认识
(一)新的历史时期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四化”建设同步发展。新的历史使命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也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围绕目标,积极作为,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从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按照“当质量的坚守者,作消费者的保护者”的要求,不断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努力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为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需要质量作保障。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创造了巨大的机遇,三大平台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地理国情普查、927测绘工程、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的实施,产业发展进入快速轨道,对成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提高成果准确可靠程度,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三)质量监管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地理信息市场、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测绘法》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
(四)转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的观念和方式。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涉及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从注重部门管理向行业监管转变;从注重结果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特别是加强生产初期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以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
二、加快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五)加快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根据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制定,重点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责任,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质检能力建设等提出规范要求。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注重建立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为质量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六)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业务范围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并加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严格的项目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建立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以及质量奖惩工作机制等;加强对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七)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项目实施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加强对项目设计和设计审批的管理,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实施前的生产培训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交流,必要时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验证。根据项目实际,可选择监理方式,加强对过程质量的控制。
(八)落实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特别重视两级检查对质量的控制作用,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检查验收。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评奖评优要以成果质量为基础依据,参评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的检验、测试。
四、加强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九)加大国家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国家 *** 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级监督检查每年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的资质单位,并不断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全面、系统地掌握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状况,促进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十)加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覆盖周期达到《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范围逐步扩大。要切实保证监督检查经费的足额投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对国家或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工程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过程质量监管、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总体质量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有效保证重大项目成果质量。
(十二)提升监督检查公信力。监督检查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抽取 *** 和过程要透明,检验标准和规范要科学、统一,评判依据要充分、合理,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质量检验基础工作
(十三)营造良好的质量工作环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落实质量工作经费,用于内部质量管理以及过程质量控制等;完善对质检单位的投入机制,加大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检验装备的投入力度;维护质检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的独立性工作原则,保证质检单位对其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切实维护质检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注重对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逐步形成人人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维护质量的良好风气。
(十四)推进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新 *** 、新模式。推动质检专家库建设,并切实发挥其在质检技术推广、提升方面的带动作用;鼓励将质量管理与项目管理、资质管理以及成果管理等相互统筹协调的管理工作实践;支持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加大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鼓励成果质量检验的技术创新,努力提升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效利用质量管理网站、期刊等平台,畅通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强化宣传、技术交流与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提升测绘地理信质量工作的有力助手。
(十五)促进质检单位自身能力建设。质检单位要不断进取,提高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检验与测试水平,创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与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式,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着力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不断加强质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升质检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技术水平。
(十六)推进质量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明确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需对外公布的质量信息,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执行情况,承担工程及其质量情况以及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及其结果情况等。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信息,并作为对其进行资质管理、质量认可、业绩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2023年测绘资质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1.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 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 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 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 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 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8.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之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副本。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须持单位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外地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第六条 外国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单独或合作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向市规划局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规划局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 *** 或转借。需要复制、 *** 、转借测绘成果的,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同意;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测绘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其原始测绘资料和数据,由测绘单位保存,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 *** 和出版。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本市测绘成果,均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测绘,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地形图分幅规定。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二)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 *** 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规划局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失密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