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

2024-06-18 北京测绘资质 24
A⁺AA⁻

北京中交绿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中交绿通科技有限公司是2007-04-2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公建楼606-609。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

北京中交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1661565295C,企业法人韩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中交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监测;工程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检测;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城市园林绿化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测绘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北京中交绿通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东城区的房子只能找东城测绘吗

是。东城区房子属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所管辖。东城区,隶属于北京市,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1985-12-01在北京市东城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701室。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1154990924Y,企业法人焦祺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 *** 、发布广告;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矿产品、燃料油、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和储运活动)、建材、天然橡胶、木材、水泥、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进出口;货运 *** ;经济信息咨询;设备租赁;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测绘服务;城市规划设计;土地整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69576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58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急求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息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和平里中街 27, 100010

电话: 010-64214520

分类: 地质工程技术及其他技术服务业

联系人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 王学智

电 话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64284144

手 机:未知

传 真:未知

电子邮件:未知

邮 编:100013

详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主页: 未知

主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非货币出资176。07万元,为机械设备,占注册资本的

有个这个公司的纠纷。看有没有你有用的信息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7-30)阅112次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1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南里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庚仁,董事长。

委托 *** 人陈艳芳,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总经理。

委托 *** 人赵根,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 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会议庭进行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贸公司一审起诉称:2000年11月,北京金泰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包“北京金泰隆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工程,承包总价10 000 000元。2001年2月14日,建安公司与刘玉平签订承包合同,建安公司将金泰隆娱乐城项目工程发包给刘玉平承建。2001年2月20日,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租赁由经贸公司提供的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建安公司系国有企业,2001年6月,建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担任劳务分公司支部书记和副经理职务。2002年6月19日,建安公司已不复存在,刘玉平以劳务分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等出租给劳务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2002年6月19日,经贸公司同时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02年1月1日始每月每日租赁费确认为621.26元。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上由刘玉平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刘玉平项目部欠经贸公司租赁费,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赁费250 846.76元,该欠款证明上加盖了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01年2月, *** 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经贸公司处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日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至此,劳务分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共欠经贸公司租赁费433 497.2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02年6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期间,共计207 174.68元,两项合计640 671.88元。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依据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刘玉平已将经贸公司租给劳务分公司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以低价卖给他人,该行为直接导致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只能终止,故请求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后,因劳务分公司是由建筑公司开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劳务分公司所欠经贸公司的租赁费及滞纳金应由建筑公司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由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费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一审答辩称:之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在2003年已经对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的案件作出了裁定并已经生效,经贸公司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经贸公司于2003年已根据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过建筑公司,诉讼时效从2003年开始计算,即使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2004年1月15日一中院作出对刘玉平的刑事判决后,本案的诉讼时效亦应开始恢复计算。从2004年1月15日至今已5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三,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中的劳务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退一步来说,假定劳务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也因劳务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和建筑公司的授权,其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四,建筑公司从未实际接收经贸公司的租赁物,也没有实际进行使用。综上,建筑公司不同意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补签了2001年2月20日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出租给劳务分公司,包括架子管每天每米0.015元,模板每天每平方米0.15元,卡子每天每个0.015元,U型卡子每天每个0.005元,租赁期限从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按月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同时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对从2002年1月1日起每月每日的租赁费进行了确认,每天合计621.26元。经贸公司和劳务分公司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上盖章,案外人刘玉平签字确认。同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刘玉平项目部欠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注:本案经贸公司)租赁费,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费250 846.76元。劳务分公司盖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支部书记、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1年2月, *** 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站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了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因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王连芳在证明上签字。现经贸公司以劳务分公司未支付租赁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期间,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及欠款证明上的劳务分公司印章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询问,经贸公司表示如果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经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的使用费433 497.20元,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东城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经审理刘玉平有犯罪嫌疑,此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经贸公司的起诉。经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05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东城法院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

再查明:一中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刘玉平追缴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北京祥和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新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温达物资公司。被告人刘玉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玉平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经贸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对其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刘玉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给经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价值500 000元的租赁物、自2001年2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的租赁费1 360 559.4元)承担赔偿责任,东城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又查明:劳务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公司作为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且无建筑公司的明示授权,故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劳务分公司负主要责任。鉴于劳务分公司及其副经理王连芳均出具了欠款证明,故应认定劳务分公司使用了经贸公司的租赁物。鉴于经贸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且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及劳务分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故设立劳务分公司的建筑公司应当按此标准及欠款证明记载的数额向经贸公司支付从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使用费,对于经贸公司起诉的使用费数额433 497.2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经贸公司主张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此时其就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经贸公司的起诉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后东城法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处理,再次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一中院、北京高院进行了对建筑公司人刘玉平刑事案件的审理,直到北京高院2004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后,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4月20日重新计算,经贸公司应当从2004年4月20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在此两年中并未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经贸公司直到2008年5月才诉至东城法院,经贸公司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丧失了胜诉权,故对经贸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对建筑公司关于经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之一百四十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经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二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仅规定租金计算从实际出库之日至返回验收之日为准。现租赁物不能返还,无从计算诉讼时效。二、在刘玉平被逮捕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劳务分公司负责人出具《证明》,认可刘玉平 *** 本单位金泰隆娱乐城工程项目部,认可因工程款未拨付致使未支付租金。因工程款支付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无从计算诉讼时效。四、本案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在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分别于2003年5月、7月作出后,经贸公司又于2004年8月向二中院申诉,于2005年6月向北京高院申诉。2006年6月,北京高院出具“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再审申请,案件转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综上,经贸公司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经贸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之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建筑公司给付经贸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物使用费共计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负担。

建筑公司二审答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经贸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建筑公司不应当向经贸公司支付租赁费。建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原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的下属企业。2000年4月29日,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2001年2月,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改制为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中持股58.62%。

另查明: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针对刘玉平犯罪行为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再审,二中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经贸公司不服二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通知,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6年6月21日,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22日,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对因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发生经济犯罪行为给经贸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租赁物损失及相应的租赁费。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再查明:关于刘玉平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举报刘玉平、王连芳涉嫌合同诈骗。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欠款证明、证明、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二中院(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东城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所属的劳务分公司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亦未经建筑公司合法授权,其与经贸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经贸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过错。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确认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欠经贸公司租赁费250 846.76元。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01年2月至今未付租赁费用。经贸公司据此主张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从2002年6月19日至2003年4月21日的租赁费。但在刘玉平于200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前,租赁物即已被其低价转卖,该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所确认,故租赁物已不存在,租赁物使用费不应继续计算。因双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建筑公司向经贸公司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费为人民币40万元。因经贸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对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在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向二中院、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6年6月出具“查办新建结果报告单”亦可作证该事实。其后,经贸公司于2008年5月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建筑公司赔偿损失,至2009年2月经贸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可以认定,经贸公司持续地在积极主张其权利,其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建筑公司影响经贸公司支付租赁物使用费40万元。综上,经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之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物使用费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驳回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三元五角,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零七元,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盛 涵

***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〇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璇

北京胡家喽附近的测绘局

北京胡家喽附近的测绘局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一所,还有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大帽胡同26号

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到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5层510,法定代表人为张磊。经营范围包括市场信息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 *** 、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环境监测。销售文化用品。经济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评估双资质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技术咨询。城市园林绿化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测绘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处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