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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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国 *** 网—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神华招标网介绍?
神华招标网隶属于中国神 *** 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神 *** 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是经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于2011年11月组建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6-7层,注册资本1亿元,是神华集团内专业从事工程与物资招标 *** 、工程造价和项目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目前,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甲级、工程招标 *** 甲级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中国神 *** 际工程有限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和团队的建设,秉持“人力资源是之一资源”的核心理念,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招投标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公司拥有正式员工120人,获得招标师、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数在建筑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30%,拥有全集团规模更大的招标师执业队伍;近60%的人员具有土建、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国际商务等专业职业资格及中高级职称,其中硕博学位32人。
依托技术力量的支撑,工程公司招投标 *** 、工程造价和项目咨询正在从传统模式快速走向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在国内同行业多个领域中保持领先位置,其中自主开发应用了招标业务综合集成管理系统(IBS),实现了招标业务网上流程审批和业务财务一体化。建立了汇集了3000多名在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库,涵盖涉及50多个行业、300多个专业。
面向未来,工程公司将在神华集团的领导下,依托内部市场,拓展外部中国建筑市场,学习国际规则,参与全球竞争,在工程咨询领域奋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神华品牌,为神华集团早日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煤炭综合能源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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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招标程序介绍?
*** 采购招标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 采购招标是指国家各级 *** 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 *** 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编写成文书的形式。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 *** 采购招标程序"资料:
*** 采购招标程序的主要内容: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处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 *** 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 ***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招标公司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订评标细则。
开标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 *** 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 *** 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如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台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或 *** 重点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 *** 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12. 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公司将中标结果(中标人,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名单等)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13. 发布中标通知书:
如公示期内无质疑,招标公司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14. 备案招标公司将《北京市 *** 采购项目委托 *** 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公告信息》送北京市 *** 采购办备案。
15. 签定合同:
项目单位(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送招标公司两份副本。
16. 合同备案:
招标公司将一份合同副本报 *** 采购办备案。
17. 项目结束:招标公司将项目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并将副本送项目单位(采购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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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之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 *** 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