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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北京测绘资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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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7-30)阅112次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1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南里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庚仁,董事长。

委托 *** 人陈艳芳,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总经理。

委托 *** 人赵根,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 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会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贸公司一审起诉称:2000年11月,北京金泰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包“北京金泰隆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工程,承包总价10 000 000元。2001年2月14日,建安公司与刘玉平签订承包合同,建安公司将金泰隆娱乐城项目工程发包给刘玉平承建。2001年2月20日,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租赁由经贸公司提供的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建安公司系国有企业,2001年6月,建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担任劳务分公司支部书记和副经理职务。2002年6月19日,建安公司已不复存在,刘玉平以劳务分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等出租给劳务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2002年6月19日,经贸公司同时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02年1月1日始每月每日租赁费确认为621.26元。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上由刘玉平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刘玉平项目部欠经贸公司租赁费,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赁费250 846.76元,该欠款证明上加盖了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01年2月, *** 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经贸公司处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日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至此,劳务分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共欠经贸公司租赁费433 497.2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02年6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期间,共计207 174.68元,两项合计640 671.88元。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依据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刘玉平已将经贸公司租给劳务分公司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以低价卖给他人,该行为直接导致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只能终止,故请求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后,因劳务分公司是由建筑公司开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劳务分公司所欠经贸公司的租赁费及滞纳金应由建筑公司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费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一审答辩称:之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在2003年已经对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的案件作出了裁定并已经生效,经贸公司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经贸公司于2003年已根据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过建筑公司,诉讼时效从2003年开始计算,即使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2004年1月15日一中院作出对刘玉平的刑事判决后,本案的诉讼时效亦应开始恢复计算。从2004年1月15日至今已5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三,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中的劳务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退一步来说,假定劳务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也因劳务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和建筑公司的授权,其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四,建筑公司从未实际接收经贸公司的租赁物,也没有实际进行使用。综上,建筑公司不同意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补签了2001年2月20日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出租给劳务分公司,包括架子管每天每米0.015元,模板每天每平方米0.15元,卡子每天每个0.015元,U型卡子每天每个0.005元,租赁期限从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按月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同时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对从2002年1月1日起每月每日的租赁费进行了确认,每天合计621.26元。经贸公司和劳务分公司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上盖章,案外人刘玉平签字确认。同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刘玉平项目部欠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注:本案经贸公司)租赁费,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费250 846.76元。劳务分公司盖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支部书记、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1年2月, *** 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站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了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因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王连芳在证明上签字。现经贸公司以劳务分公司未支付租赁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期间,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及欠款证明上的劳务分公司印章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询问,经贸公司表示如果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经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的使用费433 497.20元,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东城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经审理刘玉平有犯罪嫌疑,此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经贸公司的起诉。经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05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东城法院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

再查明:一中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刘玉平追缴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北京祥和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新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温达物资公司。被告人刘玉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玉平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经贸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对其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刘玉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给经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价值500 000元的租赁物、自2001年2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的租赁费1 360 559.4元)承担赔偿责任,东城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又查明:劳务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公司作为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且无建筑公司的明示授权,故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劳务分公司负主要责任。鉴于劳务分公司及其副经理王连芳均出具了欠款证明,故应认定劳务分公司使用了经贸公司的租赁物。鉴于经贸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且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及劳务分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故设立劳务分公司的建筑公司应当按此标准及欠款证明记载的数额向经贸公司支付从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使用费,对于经贸公司起诉的使用费数额433 497.2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经贸公司主张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此时其就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经贸公司的起诉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后东城法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处理,再次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一中院、北京高院进行了对建筑公司人刘玉平刑事案件的审理,直到北京高院2004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后,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4月20日重新计算,经贸公司应当从2004年4月20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在此两年中并未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经贸公司直到2008年5月才诉至东城法院,经贸公司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丧失了胜诉权,故对经贸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对建筑公司关于经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之一百四十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经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二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仅规定租金计算从实际出库之日至返回验收之日为准。现租赁物不能返还,无从计算诉讼时效。二、在刘玉平被逮捕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劳务分公司负责人出具《证明》,认可刘玉平 *** 本单位金泰隆娱乐城工程项目部,认可因工程款未拨付致使未支付租金。因工程款支付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无从计算诉讼时效。四、本案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在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分别于2003年5月、7月作出后,经贸公司又于2004年8月向二中院申诉,于2005年6月向北京高院申诉。2006年6月,北京高院出具“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再审申请,案件转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综上,经贸公司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经贸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之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建筑公司给付经贸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物使用费共计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负担。

建筑公司二审答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经贸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建筑公司不应当向经贸公司支付租赁费。建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原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的下属企业。2000年4月29日,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2001年2月,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改制为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中持股58.62%。

另查明: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针对刘玉平犯罪行为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再审,二中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经贸公司不服二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通知,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6年6月21日,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22日,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对因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发生经济犯罪行为给经贸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租赁物损失及相应的租赁费。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再查明:关于刘玉平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举报刘玉平、王连芳涉嫌合同诈骗。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欠款证明、证明、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二中院(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东城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所属的劳务分公司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亦未经建筑公司合法授权,其与经贸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经贸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过错。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确认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欠经贸公司租赁费250 846.76元。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01年2月至今未付租赁费用。经贸公司据此主张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从2002年6月19日至2003年4月21日的租赁费。但在刘玉平于200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前,租赁物即已被其低价转卖,该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所确认,故租赁物已不存在,租赁物使用费不应继续计算。因双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建筑公司向经贸公司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费为人民币40万元。因经贸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对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在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向二中院、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6年6月出具“查办新建结果报告单”亦可作证该事实。其后,经贸公司于2008年5月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建筑公司赔偿损失,至2009年2月经贸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可以认定,经贸公司持续地在积极主张其权利,其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建筑公司影响经贸公司支付租赁物使用费40万元。综上,经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之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物使用费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驳回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三元五角,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零七元,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盛 涵

***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〇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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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复兴门外羊坊店路15号 63961694

北京铁路局北京勘测设计院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63213433-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复兴路12号 63981783

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工作区 68217010

化工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北京 西郊 半壁店 68187355

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75号 64029230

*** 司令部工程科研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 66379317

*** 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石景山区高井甲32号 66384680

北京首钢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 68295389

北京万通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北京2515信箱4分箱) 68863063

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68365984

北京鹏程建筑设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 68339223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4层401号 68482548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 68416171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公园内 68423979

北京通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 68482678

北京中环工程设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1号 68489169

北京中天建中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招待所 68419777

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西城区展览路8号 68344820

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4号 68425569

北京众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68472255

国家建材局北京新型材料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62415577-522

华新工程顾问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3383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 68348023

联安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8号 68339220

太平洋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45号 68475537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3678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设计院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 68394397

中旭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520房间 68482694

北京华咨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68437126

北京京江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 68010057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60号 68022523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复外南礼士路62号 68022790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 68024671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十一号楼二层 68021678

北京首都工程有限公司 二七剧场东里新11楼2层北 68024988

北京腾远工程公司 北京市白云路西里13号院 63462547

北京星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 68017073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北京市月坛南街3号 68027308

中国通用石油机械工程公司 北京市太平街甲2号 63014936

机械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池胡同1号 63261052

北京凯帝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16号禾田大厦七层 63014105

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宣武区白广路4号 63526688-2230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573信箱 63038601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55号信箱 63176622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63271113

*** 空军勘察设计所 北京市崇文区左安东里七号 66911761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72号 62378437

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东兴隆街69号 67011370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93号 68749988

北京保利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街1号 68311398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289号 63241588-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 北京丰台路58号 63852266-3078

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北京市永定门外洋桥12号 67212277-494

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甲2号 67672647

北京市中京建筑事务所 海淀区知春路51号 62621949

北京中科建筑研究设计所 北京中关村路15号 62550167

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关村北一街4号 62551244

北京威斯顿设计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68254868-17

泛华-利达行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307号 62226947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 8458355

佳利德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 68414619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 62311190

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56号 62548584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 62773079

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建筑馆三楼 62784776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能科楼 62784821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建筑馆225房间 62784727

北京三联纺织化纤新技术集团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 62982355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2411信箱 62547722-2228

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34号 62023815

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 62062871

北京新纪元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区文慧园北路26号 62243535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0号泛华公司 6228041

交通部北京公路勘察设计所 北京北三环中路48号 2014132

中国邮电工业北京通信工程设计院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28号 2118959

北京京华房地产咨询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亚运村邮局61号信箱 64933369

北京市城建勘察测绘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64917771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十一号 4912010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 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 64922708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 64942266-3933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林业部院内 64214037

北京国宇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里河路11号国家建材局南配楼 68361068

中国轻工建设总公司 北京西城阜外大街乙22号 67323332

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所 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 食堂二楼 68332518

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里河9号建设部大院内 68394983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设规划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68393061

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北配楼229室 68310803

中房集团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393313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394005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6848021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 68219615

华优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85信箱 66706413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院科技处 66860014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九号 66092118

中广国际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所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九号 68014901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 北京燕山迎风街8号 693433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勘察设计中心 北京市大兴中化重机公司勘察设计中心 69242880-3106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证书的真伪怎么查询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之一条质量管理方针(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同样写到总则里面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目标制定,量化分解)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它贯彻"质量之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以下每款写为一条)1,外业生产管理A,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2,内业生产管理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B,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 *** ,避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E,内业工作结束后,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第四条测绘技术质量管理(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 *** ,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解决法,鼓励动脑筋,想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测绘质量管理.第五条测绘产品质量管理.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能蛮干.C,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角,特别是I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总工室验收.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第六条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 ***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之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其次,检查各种记录,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正确,清晰,有无连环涂改,是否合乎要求.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 *** :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第七条质量管理活动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第八条远期目标争取完成ISO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二)项目负责人: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三)技术人员: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5、爱护仪器设备。(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质量检查程序:(1)作业员自检;(2)作业员互检;(3)专职质检员或 *** 质检员检查;(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五)后勤管理人员: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之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7、负责经费的管理。之一章总则之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测绘统一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第八条(资格制度)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第十条(质检制度)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第三章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十三条(年度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五)其他应当检查的。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第十四条(专项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第十五条(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十八条(材料提供)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 *** 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第二十条(申请复检)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工作自律)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举报)

(一)土地违法主要类型

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 *** 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主要类型

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非法批准采矿权、非法 *** 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

(2)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3)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咨询);

(4)国土资源 *** 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 *** 办邮寄相关材料);

(5)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监察局或部直属机关纪委邮寄相关材料);

(6)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7)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

(8)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财政等部门反映);

(9)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咨询:

土地咨询(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登记、执法监察等);

矿产咨询(矿业权规划、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流转、执法监察等)。

(10)其他部门:

林业部门(林地使用权、林权证、林木管理等);

测绘部门(测绘资质、测绘纠纷、地图管理等);

海洋部门(海域使用证发放、海域使用权纠纷、海洋环保、海域纠纷等);

司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包括立案、查封、执行等)。

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的具体地址和电话是多少??

1·东城区房管局

地址: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电话: 84014947

2·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

地址: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  

电话: 64054901

北京市房管局网站

既然已经有房本了,房屋面积的确认,就应以房本为准。

如果有异议,可以找测绘队(做好是东城区的)重新测绘,再找房管局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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