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资质如何办理,都需要什么资料,谁知道?
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纸质2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纸质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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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升级、增项提供。) 5、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扫描件(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8、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纸质1份。)(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工程设计资质升级、增项,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纸质1份。)
1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资质升级、增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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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办理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目前已经开始改革,各种政策议论纷飞,有人急急忙忙的开始赶在改革之前把需要的测绘资质办下来,有的单位稳坐钓鱼台,安安稳稳的等着测绘资质标准出来再办。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了解清楚测绘资质代办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所以我们接下来了解下办理测绘资质的情况以及要求。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招标时对企业资质的设定有什么标准?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需根据所招项目的类型行等要求编制,使得潜在投标人明白本项目对投标人在资质的要求进入必须招标程序的工程类服务类的投标人资质全部为建设部颁发和管理;
逐步进入招标程序的监理单位的选定,其资质原先也是建设部颁发和管理的,现在也有各行主管部门按行要求出台了各行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 *** 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扩展资料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速不得更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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