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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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国土局是干什么的
简单说来就是是主管国家的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 *** 组成部门。国土局也有下属事业单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员。
国土局的主要职责: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中国铁建大桥局分哪些片区
中国铁建大桥局分以下片区: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瑞昌鑫科技产业园研发楼4层12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吉连。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松江河制梁场 成立于2022年06月08日,注册地位于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林场7林班,法定代表人为刘忠。经营范围包括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桥梁预制。
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6月07日,注册地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裕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韦理仁。经营范围包括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之一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6月02日,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院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钱兵。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24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王磊。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船舶租赁。
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16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东环路6号1幢1-1(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为李芳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制造;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4月12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737号,法定代表人为赵家利。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3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 、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机械设备租赁。
1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忠。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 、技术推广;船舶修理;船舶拖带服务;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砌块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机械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3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 、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
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注册地位于舒兰市南城街道一道街591号(客运站),法定代表人为刘兵。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1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10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攀。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 、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
1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6月18日,注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大围工业区紫金城4号楼D419号铺(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韦理仁。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安装;船舶修理、运输、租赁。
1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北马制梁场成立于2021年01月1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山馆镇大脉村东侧,法定代表人为丁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
1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3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年陈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亚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1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13日,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4栋206室,法定代表人为曾涛。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活动;测绘服务(工程测量);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特种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机电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施工和项目管理;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桥梁工程科研、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租赁;水路运输;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住宿、餐饮、会务服务。
1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07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2号(2201-2207),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港口与码头工程、机场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特种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设计、施工;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维修加固和改造、监理、检测评估;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
18.无锡分公司注销了
1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37号4单元二楼写字楼,法定代表人为龚良贵。经营范围包括为隶属公司联系接洽业务。
2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7日,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57栋3楼,法定代表人为王鹤。经营范围包括受公司委托,从事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联系。
2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维管养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戒躁。经营范围包括桥隧智能化养护;桥隧在线监测;桥隧长期监测;桥梁管养新技术研发服务及产品研发;桥梁耐久性技术研发。
2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16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方源广场A栋2单元7层6号[遵义社区],法定代表人为辛斌。经营范围包括为本公司接洽以下业务: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境外路桥工程施工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进出口。
23.山西分公司已注销
2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9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为周靖。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公路、铁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2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C座9层7单元901,法定代表人为刘益喜。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租赁。
26.新疆分公司已注销
27.重庆分公司已注销
2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1号楼3单元2层201,法定代表人为韩巍。经营范围包括在隶属企业授权下从事建筑活动;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进出口。
2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A栋12楼,法定代表人为许交武。
30.西安分公司已注销
31.黑龙江分公司已注销
3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02月21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4-2号1-1、2-2,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平。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港口及海岸工程、隧道工程、境外路桥工程施工;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铁路辅轨架梁工程;建筑工程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安装。
3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铺架分公司已注销
34.广西分公司已注销
3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24日,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为郎绿原。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所属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委托的施工业务。
3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25日,注册地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中心区星河明居B栋3单元1层E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文正。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37.大连分公司已注销
3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8号汉府公馆公寓楼2101室,法定代表人为冯广胜。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监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39.泉州分公司已注销
4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圃园南二路10号1-4-53,法定代表人为辛斌。经营范围包括受公司委托从事本公司承揽的: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的业务。
4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06月2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春华。经营范围包括为主管部门 *** 业务。
4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城15层03、05、06室,法定代表人为曾涛。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
43. *** 分公司已注销
44.南昌办事处已注销
4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已注销
4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已注销
4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08日,注册地位于杭州市解放路18号19楼A-D,法定代表人为何秋恩。经营范围包括以母公司的名义承接铁路、公路、市政各类型桥梁及配套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航务工程的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及咨询。
4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成立于1989年09月06日,注册地位于海口市文联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为申新芳。经营范围包括凭总公司资质联系业务;混凝土构件、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怎么样?
简介: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英文缩写ncpe,以下简称公司)是由成立于1953年的原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改制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以创建“极具价值创造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为企业愿景,秉承“信任 责任”的核心价值观,依靠雄厚的综合技术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向客户提供高水平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以及总承包等工程建设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刘朝安,注册资本金6亿元人民币。
公司是国家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具有独立的对外经营权、对外贸易权。公司工程资质证书门类齐全,拥有国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测绘甲级等20余种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招标 *** 、工程监理、(设备监造、招投标 *** )和项目管理等业务,还可承担环境保护、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水资源水土保持、地震安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专项设计、评估、评价以及设备采购等业务。
公司始终坚持“简洁、高效、开放、循序”的管理理念,致力于建设科学、高效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不断创新企业运营体制,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机制,稳步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公司建立了覆盖所有业务范围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成了以设计为龙头,集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为一体,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国际型工程公司管理体系。公司多次荣获“全国电力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并获得“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连年列全国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实力百强排名前50名,多次被国际权威杂志enr评入世界总承包商225强和中国承包商及工程设计企业双60强,并被enr评为中国更具成长性的工程设计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信用aaa等级证书,合同额连续多年超过50亿元。
公司发扬“自强互励、快乐进取”的企业精神,打造了一批专注于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营销、安全等的专家队伍。截止2011年底,公司全口径从业人员1900余人,其中国家勘察大师1人,享受 *** 特殊补贴的专家13人,教授级高工121人,高级技术人员400余人,具有国家各类注册执业资格374项人次,初步建立起一支符合国际型工程公司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公司拥有智能化工作设施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手段。公司致力于打造信息化企业,建成了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以设计集成系统(nides)、工程项目管理集成系统(nipro)、综合管理集成系统(niman)为核心内容,以基础层、数据层、应用层、门户层为构架的企业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公司具有大气污染气象、水体环境测试的国际先进水平仪器及先进的工程勘测设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为企业缔造精品工程,超越客户价值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资源节约(节水、节能、节地)、环境治理(脱硫、脱氮、除尘)、新能源(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垃圾电站)、智能电网、环保、低碳等可持续发展类技术。公司积极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在1000mw超超临界机组、1000kv特高压输变电、电站空冷、烟塔合一、洁净燃烧、igcc及煤气化、海水淡化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并获得了一定的技术优势。1980-2011年,公司主编、参编国家和行业标准共70余项(主编40余项),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计算机软件奖185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137项,***总承包项目管理奖3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04项。目前持有国家专利共75项,电力行业专有技术15项。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土建专委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电气专委会设在本公司。
截止2011年底,公司共完成发、输、变电工程设计1000余项,其中国内外大中型发电工程390项,设计总容量80788mw,公司完成的发电设计总容量占全国火电总装机容量的十分之一;输电工程305项,线路总长度19037km;变电工程290项,设计总容量106865mva。公司近10年来已先后承担国内外总承包任务40余项。公司国内工程遍布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海外工程涉及尼日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印度、澳大利亚、阿根挺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白俄罗斯、德国、法国、瑞士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组织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和技术交流关系,并在非洲、中亚和中东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公司海外市场开拓成果丰硕,为国家赢得了荣誉。
公司拥有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电力工程尼日利亚有限公司、北京国岩华北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招投标及 *** 、物流、设备监造、城市电网改造、分布式电源设计及总承包等方面具有技术优势。
60年来,公司赢得了国内外广大业主和客户的广泛赞誉。公司向广大客户郑重承诺:我们将以客户利益更大化为目标,信守合同,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优质服务,更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让我们携起手来,相互成就,和谐共赢!
法定代表人:王毓
成立日期:1990-09-08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724P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人员规模: 1000-49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经营范围:压力管道设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4日);压力容器设计(有效期至2021.02.08);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工程综合设计;工程综合勘察;工程测量、测绘;岩土工程、通信工程、智能、消防、建筑幕墙、装饰专项设计施工;海洋工程勘察;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地质勘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工程招投标 *** ;工程检测与调试;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勘查、施工、监理;城市规划;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房屋、设备租赁;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与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 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
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 *** 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 *** 作用:
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 *** 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 *** 回购。 *** 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4.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8.4.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8.4.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4.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义: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5.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5.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6.配售户型规定:
8.6.1.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
8.6.2.三人户更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更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
8.6.4.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 *** 结合实际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4.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 *** ,对其住房、
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 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10.6.申请相关规定:
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 *** 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10.6.5.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10.7.摇号配售:
10.7.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10.7.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10.7.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10.7.5.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10.7.1.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10.8.产权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出售规定:
10.9.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0.9.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 *** 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 *** 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10.9.3.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 *** 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 *** 批准后实施。
10.9.4.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0.9.4.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4.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4.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后续的购房人。
10.9.4.4.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 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10.9.4.5.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5.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5.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5.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 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10.9.5.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10.9.5.5.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10.经济适用房从拥有有限产权转换到商品房产权规定:
10.10.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10.10.2.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0.10.3.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4.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5.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撤销规定:
11.1.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1.1.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11.1.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11.1.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2.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城测绘审核结果签字盖章需要多长时间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一个月左右,西城测绘审核结果签字盖章需要一个半月左右,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之一手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