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测绘监理资质取消

2024-05-21 北京测绘资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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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资质是什么时候取消的?哪个文件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西城区测绘监理资质取消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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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21年建筑设计新资质标准什么时候落地?

住建部为了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政策,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随后住建部启动了资质新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制定征求意见稿,随着资质改革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的资质政策下对业绩的要求极为严格,在接下来的接近两个月时间,可以说是办理资质的黄金时间段,各位老板一定要抓紧时间优先办理现行政策下的三级资质,如同去年小赋提醒大家办理资质,能享受社保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必须要提前做好本公司资质办理的相关筹划,不仅能够节省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更重要的在工程来临时能够拥有一张竞标门票,资质在手、遇标不慌。为了帮助各位老板们及时了解资质新标准修订变化,小赋在这里重点介绍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使企业正确理解、提前做好资质规划。

划重点

重点一:原特级资质直接换发施工综合资质、一证“封顶”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重点二:原一级(施工)换甲级、原更低等级直接并入乙级,不再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施工资质: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

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三:以下资质不分等级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四大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设计事务所不分等级。

施工资质中的通用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重点四:取消的资质怎么处理

( 工程设计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重点五:这些设计资质只有甲级

公路行业

市政行业隧道工程专业

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

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桥梁专业

铁路行业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轨道专业

铁路行业电气化专业

铁路行业通信信号专业

资质新标准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甲级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3、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不少于6人。

3、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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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发生巨变,已经取消或拟取消的资质有哪些

1、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待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再分别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核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工程咨询资质(即将取消)

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4、招标 *** 资质(或将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据招标投标协会的座谈会通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取消招标 *** 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等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国务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标 *** 资质或将被取消。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将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参考资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 ***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

参考资料: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参考资料:松江政务网-松江区招标办持续推进大调研工作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 *** 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 *** 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18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 ***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 ***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18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1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6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19年5月

相关依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5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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