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委公布测绘资质企业

2024-06-17 北京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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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是1992-05-03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委公布测绘资质企业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5101720461Y,企业法人马海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06月17日);测绘资质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测绘资质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甲级、勘查甲级、设计甲级、施工甲级(地址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04月13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05年11日);区域地质调查: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地质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07月08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工程测量;技术推广服务;劳务派遣;工程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技术检测;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70723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34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17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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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为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简称“建设综合院”,英文缩写“cigis”),为建设部直属科研单位(国家科委批准的唯一的勘察类科研单位),始建于1951年,具有对外经营权,通过了管理体系认证,先后获得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全国城市勘测先进单位、全国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诚信单位、北京市守信企业等称号,是全国综合性甲级勘测设计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

建设综合院具有国家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测绘、建筑设计、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及工程桩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资质。主要业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治理;工程桩动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水文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制图;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房屋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标准规范研制及行业服务等。

建设综合院按建筑设计与节能、岩土工程与地基基础、测绘与数字城市、工程检测与测试、灾害评估与治理、工程监理与咨询等专业板块设置若干业务机构,在深圳、天津及大连等地设有分院,并拥有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中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设综合勘察设计深圳研究院、基翔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和综合试验有限公司(香港)等子公司。建设综合院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环境工程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学会工程勘察分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行业发展与国际联络部、全国建筑工程勘察科技情报网和《工程勘察》编辑部的依托或***单位。

建设综合院现有员工9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60余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220余人;全国勘察大师5人,***和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6人,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16人,获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共计296人次,其中注册测绘师16人。

建设综合院业务范围广泛,专业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各种大型、特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建院近60年来,先后完成岩土工程、测绘遥感、建筑设计、水资源环境、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中型工程项目6000余项,并在亚洲、非洲、欧洲多个国家完成建筑工程、供水工程和测绘工程项目100余项,其中70余项获国家和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

建设综合院在科研、标准规范编制和行业服务等方面也取得了丰硕成果。近20多年来承担了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863计划”在内的***或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100多项,其中20余项获***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50余项,并主编中文核心期刊《工程勘察》。建设综合院积极活跃在有关 *** 学会、协会及其它行业组织中。作为多个行业机构的***单位,建设综合院在行业服务及技术支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建设综合院先后完成了中德、中加、中英等双边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技术合作项目,为我国勘测设计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方面,建设综合院是全国推广的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单位,是全国之一个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建设的单位,也是住建部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的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获得了国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金奖。从2004年起,先后完成了北京市东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崇文区,新疆克拉玛依、天津市、兰州市、郑州市、安阳市、开封市、洛阳龙门等的数据建设、咨询业务,是国内主要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建设单位。为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专家组成员单位。

建设综合院从2005年开始在河南开展综合业务,在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方面,先后承担了郑州、安阳、开封、漯河、洛阳、洛阳龙门等的数据普查建设工作(部件普查、地理编码、单元网格划分、建库、入库等),为河南省住建厅数字化城市管理专家组成员单位,也是在河南省承担该类业务最多的单位,具有权威性(为住建部标准编制单位)、技术实力强、熟悉河南数字城管特点、项目经验丰富、费用合理等优势,能够快速、高质量的完成数字城管数据建设工程,满足用户的需求。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综合甲级工程勘察和测绘单位, 是全国之一个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建设的单位,也是住建部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的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获得了国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金奖。从2005年开始在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方面,先后承担了郑州、安阳、开封、洛阳、漯河项目 ,是河南省住建厅数字化城市管理专家组成员单位,也是在河南省承担该类业务最多的单位.

法定代表人:单昶

成立日期:1993-05-18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689G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Construction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Design Institute Co.,Ltd.

人员规模: 500-9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各类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承包境外岩土、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的设计项目,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项目,以及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勘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8-03-20在北京市东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4号林调局二号楼中林商务楼115室。

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1672803500P,企业法人李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苗木种植;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城市园林绿化;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测绘服务;软件开发。(【领取本执照后,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审批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工程设计的单位资质由市规划委审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4760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00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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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房申请条件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 ***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 *** ,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街道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 *** 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 ***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 *** 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m²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m²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 *** 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 *** 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 *** 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 *** 结合实际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 *** ,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 *** 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 *** 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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