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升级提交项目成果

2024-05-03 安徽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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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提交所需资料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测成果备案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升级提交项目成果

1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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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审查批准的 *** 建筑施工图和电子图各一套;

3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4

、共有公用面积分摊彩图;

5

、经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8

、有关商品房预售方案;

9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项目实测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扩初会议纪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地名办门牌编号图原件;

6

、地名使用批准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

8

、建筑竣工图及电子文档;

9

、交警部门出具的地下室汽车位验收意见原件;

10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14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新建房(单位或个人)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筑竣工图;

4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

、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专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复印件(校验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10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改扩建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扩建、改建、翻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6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分割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土地部门分割联系单原件;

4

、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5

、原设计施工图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图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7

、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对测绘业绩有哪些要求

测绘业绩要求: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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