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需要刻什么章
测绘公司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测绘公司在注册成功后就需要刻五枚章,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的,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合同印章用作签订商业合同。其他合同均加盖公章。法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章。发票章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章是办理会计业务所需要用到的章,一个公司正常运作必须要有这五枚印章。
公章是什么样子的?
公章的样子如下图所示:
公章通常是圆形的,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
公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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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更高,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加盖法人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发票的盖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志,合同等法律文件可以对外签订,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注册测绘师印章尺寸
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的公章尺寸为直径38x38mm,圆边宽为1mm。所有公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尺寸为12mm至14mm。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所属部门与分公司名称放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一般公司用的章是什么形状的?
公司用的章有公司公章和公司专用章,公司公章的样式尺寸、使用管理、使用流程都有一定的规定,一般为圆形,各种尺寸要求不一样,下面做详细介绍:
1、国营企业公章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 上弧为单位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 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宋体。
3、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一律为圆形,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cm,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圆边宽为0.1cm,中央要求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一律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不要求刊五角星,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章和中英文印章。
扩展资料: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3、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等信息。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