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名称是

2024-06-07 安徽测绘资质 18
A⁺AA⁻

合肥有哪些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好进吗?

安徽省甲级单位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名称是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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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规划局的所属机构

1、负责合肥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负责管理、维护合肥市行政辖区内测绘标志和国家委托管理的测绘标志。

2、承担合肥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含数字地图库、数字影像库、数字高程模型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为合肥市数字城市建设搭建基础平台。负责合肥市各种地图(政区图、市区图和各类专题图)的编制工作。

3、承担合肥市1:500—1:5000基本地形图并保持定期和动态更新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单位提供各种大比例(1:500—1:5000)地形图及其他测绘材料。

4、承担合肥市地下空间、市政工程、精密工程、地上地下管线专业测绘服务和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工作。

5、承担测绘工程项目咨询和城市规划测量的研究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城乡规划信息技术发展研究并具体实施;

2、指导、协调并负责合肥城乡基础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为合肥数字城市的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3、负责市规划局内部办公网、政务网、局 *** 网站及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4、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具体工作;

5、负责城乡规划档案资料管理、档案信息开发和应用工作;

6、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建设、管理和更新工作;

7、承办规划公示(公告)的具体工作;

8、负责对规划报建人的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从事城乡建设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等工作; 1、根据合肥市经济社会和发展目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

2、承担规划技术文件转化为行政管理文件的有关工作;

3、根据合肥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城市年度实施计划;

4、承担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任务的编制组织工作;

5、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规划研究及各类交通政策、交通配套标准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的标准制定和组织管理工作;

6、、承担重大规划项目前期研究,重大规划和建筑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工作;

7、承担城市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技术标准研究;

8、负责《合肥规划》的编辑,并承担城市规划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以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甲级资质单位。主要业务(服务)范围是:

一、城乡规划:区域规划、市(县)城城镇体系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工业园(集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小城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

二、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

三、交通规划: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区域与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道路网规划、道路交通组织规划、交通工程设计、交通枢纽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

四、建筑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外工程设计、环境景观设计等。

五、市政工程设计:城市道路、桥隧、排水工程设计等。

六、工程咨询:项目选址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咨询等。

院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专业齐全,是一个精干、快捷、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建院以来一百余项规划、设计项目获部、省级优秀设计奖和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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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测绘资质:甲测资字31002022

沪ICP备12025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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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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