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里的规划测量

2024-06-10 安徽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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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里的规划测量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 *** 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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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 *** 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是国家首批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持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认证。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功能齐全,多次获全国城市勘测先进单位、全省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及合肥市规划局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多项工程获得建设部、安徽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优质工程奖以及省、市级科技进步奖。近年来,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的宗旨,积极发展以“3S”技术为主导的测绘高科技,不断提高测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大力推进城市地理信息服务,为合肥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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