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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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测绘单位,并接受县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测绘质量监理。
调用地图 需要资质吗
需要。
需要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 *** 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