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管理管理办法

2024-06-01 安徽测绘资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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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管理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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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2、摄影测量、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积

(平方公里) 58 1240 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5、重大测绘项目、涉外测绘项目和大型工程测绘项目;

6、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7、公开地图、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的编制、印制。

(二)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一、二级控制测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项第三目规定项目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积

(平方公里) 0.512 525

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中、小型工程测绘项目。

(三)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省、行署、市管理项目以外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其中专业测绘项目可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其他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向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署或市人民 *** 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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