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跪求《测绘资质申请表》第13、14页内容范文(详细内容 如何填写)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1、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文件或取得相应考核的文件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档案室职责
二、档案移交接收发送制度
三、档案统计制度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归档要求
五、档案管理条例
六、档案室工作程序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档案管理共设二人,一人负责数据及电子文件,另一人负责图纸文件,两人均经过专业的培训。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拥有专业的存档库房、标准化档案柜及电脑二台。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公司设有质量检验组专门从事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操作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所有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得到质量检验组的监控,最终测绘产品都经过质量检验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2、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质量检验组共有三人,组长1名(由副总工担任),质检验员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绘产品相关检测技术人员均经过质量管理和测绘产品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二、测绘安全管理规范
三、测量成果质量要求
四、测量成果归档要求
4、所通过的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取得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5、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使用严格的过程管理 *** ,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确保提供给顾客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有在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办、项目和施工小组等多级专门质量管理和人员,专门从事资料、生产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查与验收等质量保证工作。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