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备案到测绘系统需要多长时间?
至少需要36小时时间,如果撤回系统程序比较复杂,可能需要时间更长一些。
甲级测绘单位到外地测量需要备案吗
正常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甲级资质本身就是国家测绘局颁发的,肯定全国通用。但是有些地方要求要在本地备案才能承接业务,或者说是有些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在招投标时会有这方面的限定,保护本地测量单位,或者有内幕。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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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外省建筑企业入陕备案资料有哪些
外省建筑企业入陕备案资料清单包括:
1.陕西省省外企业进陕施工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档(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企业进陕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建造师本人近五年必须获得过国优工程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在陕负责人必须由企业会议决定,在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在陕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施工介绍信。
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的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和社会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文物保护资质要入陕在哪里备案?
一、资质申报
之一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主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按照县(区)、市、省逐级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单位具有长期从事地方传统民居建筑修缮经验的,可申请特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五条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第七条 省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陕西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二、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审批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机关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严禁 *** 、出借以及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条 资质单位以下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资质单位名称;
(2)法人代表;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
(5)注册地址。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不良信息采集公布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个人从业资格,未取得个人从业资格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文物保护工程。
三、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十五条 各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年检材料要求,按期提交资质年检材料和年检年度工作总结。逾期未提交年检申请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甲、乙(一、二)级资质单位年检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11-12月,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资质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通过资质年检,由发证机关视情节暂停、降低或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并记录在案。
(1)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文物破坏;
(2)因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开展文物保护工程;
(4)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5)项目负责人等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
(6)因人员流动,不符合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