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燃油、工业物料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业生产管线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防、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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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 *** 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测绘费用收费标准
测绘费即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产生的费用。房屋测绘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也就是说,房地产测绘运用的是测绘仪器和测绘技术,以及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和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那么,2018年土地房屋测绘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呢?
测绘收费可以参考相关费用定额,但是由于定额标准制定年代较远,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测绘市场竞争激烈,具体收费可以视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商铺房产测绘,每平米1元-2元;
2、住宅房产测绘,每平米0.5元-1元。
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要准备什么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5、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复印件;
7、 *** 或 *** 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以上申请材料(各地建设部门略有不同)准备齐全后,直接去本地政务服务建设局窗口,窗口受理后,窗口人员会在法定时限内给你办理一切手续,你等电话拿备案书就可以了。
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电讯、供电杆线)、地下管线(含给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缆、供电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线工程执照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必须依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 *** ,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级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1:500--1:1000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八)该工程按规定己交纳竣工图保证金的凭据。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核准的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应报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补送施工修改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未按核准图纸施工,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意见协商不一致时,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仲裁。第八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免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铁路、航空、港口等站场内部的管线;
(二)郊区越野低于10KV的农业灌溉电力线、农业通讯广播线;
(三)原有管线和杆木的检修。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第九条 为使各种管线工程在线路走向和施工时间上彼此协调,配合施工,避免重复破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线工程实施方案。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共商定的方案进行设计和安排施工计划。
主要架空线路,原则上按路东、路南架设供电线路,路西、路北架设电信线路布置;特殊情况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主要地下管线,按路东、路南埋充给水管、煤气管、供电电缆,路西、路北埋设排水管、供热管、电信电缆布置。第十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向市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破路许可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经市测绘队(或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测量定线。测量定线如需改动原设计方案的,仍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管线工程施工或竣工时,须按要求进行施工及竣工验收测量。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图及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审核归挡。由市测绘队将管线工程现状集中标绘在各专业管线圈上,按年度汇总后报市建委。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凡不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或不按要求编报工程竣工图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其保证金抵作补测补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