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

2024-04-29 安徽测绘资质 32
A⁺AA⁻

测绘资质业务范围

具体有如下:

一、摄影测量与遥感,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

二、工程测量,详细如下:

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4、城乡用地测量;5、规划检测测量;6、日照测量;7、市政工程测量;8、水利工程测量;9、建筑工程测量;10、精密工程测量;11、线路工程测量;12、地下管线测量;13、桥梁测量;14、矿山测量;15、隧道测量;16、变形(沉降)观测;17、形变测量;18、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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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籍测量

四、房产测量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海洋测绘

1、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2、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乙级测绘资质作业限地点就限本地吗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十大专业中乙级资质可承担九个专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除外),作业限制不涉及地域,仅限制市级以下、测图面积及管线长度等。这就意味着作业范围无限制。但有上述限制,如工程测量可承担的范围如下:

1控制测量:三等以下。

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200km2以下。

3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

6市政工程测量: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

7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8线路与桥隧测量: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

9地下管线测量:管线长度300km以下。

10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

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电讯、供电杆线)、地下管线(含给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缆、供电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线工程执照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必须依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 *** ,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级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1:500--1:1000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八)该工程按规定己交纳竣工图保证金的凭据。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核准的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应报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补送施工修改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未按核准图纸施工,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意见协商不一致时,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仲裁。第八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免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铁路、航空、港口等站场内部的管线;

(二)郊区越野低于10KV的农业灌溉电力线、农业通讯广播线;

(三)原有管线和杆木的检修。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第九条 为使各种管线工程在线路走向和施工时间上彼此协调,配合施工,避免重复破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线工程实施方案。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共商定的方案进行设计和安排施工计划。

主要架空线路,原则上按路东、路南架设供电线路,路西、路北架设电信线路布置;特殊情况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主要地下管线,按路东、路南埋充给水管、煤气管、供电电缆,路西、路北埋设排水管、供热管、电信电缆布置。第十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向市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破路许可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经市测绘队(或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测量定线。测量定线如需改动原设计方案的,仍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管线工程施工或竣工时,须按要求进行施工及竣工验收测量。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图及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审核归挡。由市测绘队将管线工程现状集中标绘在各专业管线圈上,按年度汇总后报市建委。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凡不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或不按要求编报工程竣工图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其保证金抵作补测补绘费用。

测绘资质分级

名字即电话,资质参谋王工

简单说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

每个级别对人员、仪器、办公场所、可作业范围的要求是不同的!

其中乙级、丙级可以直接新注册也可以升级资质

甲级的只能升级!不能新办!

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路灯、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负责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各区人民 *** 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七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道路建设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进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五)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进行工程设计;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

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将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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