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6-19 安徽测绘资质 19
A⁺AA⁻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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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报告需要出征求意见稿吗

测绘报告不需要出征求意见稿,但是要进行监督抽查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工程设计资质这次改革更大影响是什么?

7月2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进行大幅调整。

    对于本次资质政策的解读,不仅要关注哪些资质合并了,哪些资质取消了,更需要关注住建部对于未来资质管理的政策趋势,以及对于本次资质改革跟进举措后续。

      未来对于资质维护和换证的难度系数待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细则出台;◎ 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前,存在非常难得的空窗期,相关单位可采取积极准备措施;◎ 不排除未来将会出现“顶级俱乐部”国家住建部对于资质改革的征求意见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

      整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对新政策的征求意见都表示出极大的关注。改革内容调整幅度之大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因此众多企业也在研读分析判断,资质改革对于本单位的发展到底利弊如何?

未来行业总体发展的趋势如何?无独有偶,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于近日也发布了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总体改革思路与住建部的资质改革一脉相承,同样是“大幅精简资质专业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后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等”关键词。

      资质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企业的入门条件,众所周知,一些企业因为不能获得企业资质,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只能与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企业对资质的关注度甚至超越了对自身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视程度。对于本次资质政策的解读,不仅要关注哪些资质合并了,哪些资质取消了,更需要关注住建部对于未来资质管理的政策趋势,以及对于本次资质改革的配套措施。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资质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对于资质改革,需要关注的重点未来“简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

    熟悉资质办理的企业应该能够充分理解到住建部审批资质和各地方住建厅审批资质的巨大差异性。也就是说,从下放资质审批权限这个角度来看,未来资质的申请难度会降低,申请到行业资质或者专业甲级资质不再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了。

    文件中提到,住建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和材料,并加快推行资质承诺制。再次证明对于资质是审批容易,维护难。这个逻辑与过去资质维护不一样,过去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资质,到资质年审的时候闯关,五年一次。

    未来的资质维护是动态核查,必须随时准备应对资质核查和监督管理。当然,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未来新资质的核定标准。这决定了未来企业重新获得资质的难度。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分别表示在2020年年底之前出台新资质的细则和标准,这将涉及到未来对于资质维护和换证的难度系数。关于本次资质改革的配套措施资质过渡和新旧换证。

    从文件精神来看,新旧资质证书将进行简单换证。那么拥有专业甲级的可以直接换行业甲级新证,比如建筑设计行业、公路设计行业、水利设计行业。但是由于多个行业取消并合并了专业资质,如果是直接专业甲级换行业甲级,多半会附带新的条件,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如果未能达到新行业甲级标准,或许会降级为行业乙级。各个行业差异很大,水利、公路等多个行业都存在这个情况,专业资质的标准距离行业资质差异较大。

      由于住建部的资质涉及到其他行业,比如交通部对于公路设计的行业资质标准,应该会重新设定,专业甲级的单位如果未能取得行业资质的条件,大概率是会成为行业乙级。当前的空窗期,对于未来有意向要升级为行业甲级的单位,需要在人才队伍、业绩案例方面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前,其实存在非常难得空窗期,可以采取一些更加有力的措施。

      目前的大型施工企业不少是拥有多个特级资质的,那么更好就是在征求意见阶段进行企业分离,将一个特级企业分立为多个特级企业,这样未来就可以拥有多个施工综合甲级资质,在一个大型集团下面,拥有多个可以横跨专业的大型施工企业资质。从未来趋势分析,EPC成为大型施工企业以及大型工程设计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要么组成联合体,要么就必须具备双资质。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大型施工企业需要组建自身的设计公司,并且需要将相应的设计企业等级提高到行业甲级。从过去一段时间的资质注销、继承、变更的数据来看,90%以上都是施工企业在密集进行变更调整,为下一步的业务布局做准备。对行业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本轮资质的改革工作推进,未来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格局到底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个人认为可能会产生如下的趋势:

1、顶级俱乐部产生。也就是具备综合实力的企业同时拥有综合施工、综合设计、综合勘察资质,未来将拥有对所有工程建设领域服务准入资格,也会形成对中小型公司的冲击;

2、工程总承包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增加。由于住建部在资质层面打通了相同行业甲级资质可以相互申请设计与施工的资质,因此未来施工与设计的融合将进一步加快;

3、资质 *** 的现象将大幅度减少。拥有团队以及业绩的企业,过去因为缺乏资质不得不进行 *** 的,未来可以自行申请资质;

4、行业重组洗牌加快。因为人证合一以及动态监管的加快,未来通过依靠资质来获得管理费模式将难以为继,未来不能也没有必要进行资质的 *** 。影响资质改革成效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的几个不确定性,影响到未来的资质改革成效:

1、新的资质标准的设定,这个是最重要的;

2、新老资质的过渡政策。虽然在文件中提出了过渡的原则性意见,但是本次调整幅度较大,存在模糊地带;

3、取消合并了多个资质,会导致很多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远远超过自身实际的专业人员配置,甚至缺乏或没有类似的项目经验。如何进行项目风险的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4、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改革文件,涉及到很多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利益,甚至涉及到对社会安全乃至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国家各个部委对于具体新政策执行标准和解读的差别。

    因此未来资质的申请难度是否降低了,成本是否下降了,进而导致行业竞争是否加剧了?都未能知晓,必须等待最终文件以及实施细则出台。

    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过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反映出过往的格局在打破,新的格局在形成。这个过程,也是新势力出现,旧势力走向衰退的开始。虽然本文分析的是资质的走向和趋势,但是企业的竞争力归根结底并不完全反应在资质上,笔者曾经见过很多企业拥有众多资质,但核心能力偏离且达不到客户要求,最终被市场淘汰。建立企业信誉与品牌,培育企业的业务运作能力,才是发展正轨。本轮资质改革方向和改革力度都证明了这次改革是认真的,期待最终结果是为企业减负,为中小型公司拓宽生存的空间,进而实现工程建设行业更加规范有序的运行。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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