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

2024-06-18 安徽测绘资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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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丙级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不动产测绘:

1、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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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二、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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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km以下;1:1000比例尺,20km以下;1:2000比例尺,30km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km以下。

3、总建筑面积30万m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不得承担精密工程测量。建筑面积在2万m以下且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6、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7、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2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3km以下的隧道。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200km以下。

10、矿区控制面积100km以下。

扩展资料

不动产测绘分类

不动产测绘也称地籍测绘。地籍有地理性功能经济功能、产权保护功能、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功能、决策与管理功能。

按发展阶段可划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按特点和任务可划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对其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最初建立的册簿和地籍图。日常地籍是对土地分布、数量、质量、权属及其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修正和更新。

按土地的分布可划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城镇地籍的对象是城镇,农村地籍的对象是城镇郊区及农村。前者采用1:500的大比例尺地籍图,后者采用1:2000 比例尺的地籍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测绘

丙级测绘资质可以做多高的建筑物沉降观测,请指教。

甲乙丙丁级测绘,通常楼层里做(建筑或结构)离地面五十公分左右。如果回答有误,请指教。

测绘丙级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越全越好,急!

测绘单位可以申请很多专业的丙级资质。业务很全面的单位估计很少。测绘局只会批准部分测绘资质。只有批准才可以干。

具体有如下:

一、摄影测量与遥感,

二、工程测量,详细如下: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三、地籍测量

四、房产测量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海洋测绘

安徽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了加强测绘管理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 *** 其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安徽省合肥市丙级资质测绘公司面积测量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测绘单位,并接受县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测绘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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