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没有资质是不是骗人的
刚开设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测绘公司也许还没有来得及办理测绘资质。
要求是测绘公司必须要有测绘资质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丁级测绘资质很简单就可以办理下来。
测绘公司是提供测绘服务的,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就问你要钱,那就要小心了。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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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注册测绘师 单位无资质 无法初始注册 会作废吗?
1.必须要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
2.不会作废,超期注册要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3.测绘师允许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是不是 *** 不好说,而且你单位没资质都不具备报考条件。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是国家首批甲级测绘资格单位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持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认证。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功能齐全,多次获全国城市勘测先进单位、全省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及合肥市规划局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多项工程获得建设部、安徽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优质工程奖以及省、市级科技进步奖。近年来,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宗旨,积极发展以“3S”技术为主导的测绘高科技,不断提高测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大力推进城市地理信息服务,为合肥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测绘类总公司有资质分公司没资质分公司可以测绘嘛?分公司盖分公司的章还是必须盖总公司的章,有没有依据
测绘类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关系存在着一定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的区别和联系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会负责各类测绘资质的核发、管理和监管安徽省合肥市测绘型企业无资质,而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下设的经营机构之一,承担具体的工程和项目测绘工作。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测绘方面所具备的资质和权限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企业承揽测绘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如果是总公司,则需要持有相应的总公司级别资质证书,如果是分公司,则需要持有相应的分公司级别资质证书。因此,如果分公司拥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则可以进行测绘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也应该盖上分公司章,而不是盖总公司的章,因为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经营权益,与总公司有一定的分隔和区别。同时分公司的业务与资质范围有限,如果要承揽特定类型或级别的工程项目,则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升级测绘资质。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