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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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之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 *** ,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 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 *** ,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
2021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 *** 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 *** 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合肥有哪些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好进吗?
安徽省甲级单位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之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8修订)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安徽省合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安徽省合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安徽省合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安徽省合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坐标、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 *** 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及大专院校应确定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其业务受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进行管理。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内部使用”字样,保密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密级。
保管测绘成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测绘成果的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第五条 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存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保密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机构或人员变动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密测绘成果的收发、移交,必须详细清点,登记造册,履行必要的手续。收发、移交的登记簿、清册应妥善保存。
(三)传递保密测绘成果,不准使用明码、普通邮件;需要随身携带测绘成果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用装箱传送的,应及时加封。
(四)保密测绘成果需公开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五)销毁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由保管单位或使用单位鉴定后,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时,经销人、监销人、单位负责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之一季度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年度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省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全部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按前条规定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专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九条 测绘成果统一由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提供。
需要使用本地区或跨地区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持本单位公函到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我省地方测绘成果,须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公函到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使用手续。第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其范围、收费标准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只限于办理使用手续的单位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单位批准,不得复制、 *** 或者转借。确需复制的,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明复制原因、数量、时间、经办人等,并经提供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必须按原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