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项目备案单

2024-05-19 安徽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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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项目备案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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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关于测绘分公司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的报告

你总公司已经有资质了,也就是你分公司的资质。

你只需携带这些资质证书原件和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等材料,写个备案申请就好。

资质认定的申请报告

xxx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拟定在xxx工商局申请分公司注册登记,分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地址位于xxx,已备齐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及复印件,特向贵局申请资质审核认定,望贵局予以审核指导鉴定。

此致

敬礼!

xxx有限公司

你还没有分公司营业执照,也没有公章,一切用你总公司的。这个申请,也是以总公司名义递交。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

测绘成果提交所需资料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测成果备案

1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电子文档;

2

、经审查批准的 *** 建筑施工图和电子图各一套;

3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4

、共有公用面积分摊彩图;

5

、经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8

、有关商品房预售方案;

9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项目实测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扩初会议纪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地名办门牌编号图原件;

6

、地名使用批准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

8

、建筑竣工图及电子文档;

9

、交警部门出具的地下室汽车位验收意见原件;

10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14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新建房(单位或个人)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筑竣工图;

4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

、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专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复印件(校验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10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改扩建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扩建、改建、翻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6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分割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土地部门分割联系单原件;

4

、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5

、原设计施工图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图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7

、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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