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有哪些建筑设计院???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等。
1、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九九年被建设部确认为全国76家骨干建筑设计单位之一。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院下设三个综合设计所和方案设计研究所、机电设备设计所、建筑经济事务所、图文模型所、国际经济合作处。
2、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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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创建于1958年8月18日,是安徽省建筑行业集建筑科研、建筑设计、工程检测、监理与咨询、项目管理、特种加固等为一体的省属综合性科研单位。
3、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79年,合肥工业大学全资企业,持有多项甲级资质证书。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
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创建于1983年。1986年底恢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之际,改名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建筑设计院。1993年4月经安徽省编委批准更名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格证书。
5、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甲级资质民营设计机构,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以 “寰宇服务社会、设计创造价值”为宗旨,以“至尊信誉、至优质量、至善服务”的设计理念、市场行为来完善自我,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业务领域涵盖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施工图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是国家首批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持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认证。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功能齐全,多次获全国城市勘测先进单位、全省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及合肥市规划局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多项工程获得建设部、安徽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优质工程奖以及省、市级科技进步奖。近年来,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的宗旨,积极发展以“3S”技术为主导的测绘高科技,不断提高测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大力推进城市地理信息服务,为合肥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合肥有哪些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好进吗?
安徽省甲级单位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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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