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安徽省合肥市非法采矿测绘资质的认定,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安徽省合肥市非法采矿测绘资质的认定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安徽省合肥市非法采矿测绘资质的认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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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安徽省合肥市非法采矿测绘资质的认定: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家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在不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国家可以按照所有权与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有权对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矿产单位或个人依法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禁止无证开采和超出批准的矿区开采。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非常严重,必须规定为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采矿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有采矿许可证但照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范围要求,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主要执行人员、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和个体采矿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 ***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 *** 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非法采矿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你想问的应该是非法采矿鉴定机构资质流程是什么吧,非法采矿鉴定机构资质流程如下所示:
1,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补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
2,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组织鉴定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遇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技术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3,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审查申请后7日内,组织鉴定委员会相关成员召开行政会审会,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 *** 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审查。行政会审会参会人数应达到鉴定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仅供参考并无权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