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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测绘资质证书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法律分析:颁发测绘资质证书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包括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测绘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甲级是国家测绘局发,乙级是省局发,有的丙级、丁级可由市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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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之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4、市供销社负责对收购废旧窨井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