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外地测绘单位资质备案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5 安徽测绘资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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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备案

一般是到作业单位所在地的国土局的测管科进行备案。特殊情况需要到省测绘局备案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安徽省合肥市外地测绘单位资质备案2023(实时/更新中)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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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放、完善和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结合合肥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委、工商、财政、物价、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有发证权的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收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条 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均须报市建委审查。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市建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资核查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格证明和所要承接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备案及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接任务。第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持相应行业、级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但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可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聘用合同报市建委备案),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外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须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第七条 合肥地区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市建委监制的“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成果。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设计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受单位资质等级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不得出卖或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禁止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九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产厂家和业主的佣金、回扣。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指令性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从事业余勘察设计,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数的收入作为业余设计收入(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的基数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由单位统筹分配给职工个人,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报酬后,盈余(税利)不得低于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数;亏损勘察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取业余设计报酬。

(三)若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损失时,扣减该单位当年应提业余设计报酬的30%。

(四)业余设计指标申报手续由市建委每年分两次审批,并抄送市财政、税务、建行等部门。第十一条 凡在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应报市建委审查备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属外地来肥的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勘察设计费用的5%缴纳质量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招揽勘察设计任务。设计收费除中小学等特殊情况经市建委审批后可给予适当优惠外,其他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随意压低或提高设计费用的,其压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没收上交市财政,由责任方承担后果。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取勘察设计单位。

(一)收费标准属于特级、一级的民用建筑;

(二)新开发区的小区和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主体交叉桥、地下铁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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