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全国甲级资质单位有哪些?
有很多呀,在这就举几个列子吧!
安徽省甲级单位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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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或者是去比较权威的网站去看看,这个中国测绘网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553-5777116,该校联系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62号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邮编为241006。
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首批、安徽首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高职专科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为安徽省首家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安徽省“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院校。学校创建于1983年,原名芜湖联合大学。1997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改为现名。2000年8月,经安徽省人民 *** 批准,将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芜湖农业学校并入学校。学校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31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之一,2006年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首批28所立项建设院校之一,2009年学校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验收。2012年5月,经安徽省人民 *** 批准,学校与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合并,为学校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学校占地1200余亩,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亿元,设有15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学部、1个附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安徽省芜湖仪器仪表研究所(下辖全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1个)。学校现有招生专业76个,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5000余人。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超过30%,具有双师素质的比例超过80%。学校现有教授43名,副教授156名,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14个,名师(大师)工作室5个。学校1名教师当选全国优秀教师,1名教师当选全国模范教师。此外,学校7名教师当选省级教学名师,18名教师被评为省级教坛新秀,25名教师入选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27名教师获得省级青年人才基金项目,3名教师获得省级专业带头人培养资助,3名教师获得省高校学科(专业)拔尖人才学术资助,17名教师获得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5名教师被评为芜湖市首席 *** 。学校大力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注重培养教师的国际化视野和双语教学能力,目前共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8人,49名教师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积极引进优秀外籍教师,已聘请50余名外籍教师和口语辅导员来校工作。
作为地方 *** 举办的高职院校,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紧密把握地方经济发展脉搏,按照“地方性、市场化、技能型、开放式”办学思路,围绕芜湖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校企合作为平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学校主动融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全市各大开发区和经济园区,立足芜湖汽车及零部件、材料、电子电器、电线电缆四大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农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与众多企业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在与开发区同步建设、互动发展中,创新并推广了以“教学合作、管理参与、文化融入、就业订单”为主要内涵的“融入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走出了一条依托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经济,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院校特色发展道路。
近年来,学校与奇瑞汽车、海螺型材、金纬机械、京东商城、中兴通讯等近600家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并加强与 *** 部门、行业的联系,不断拓展“政企行校”合作新路,学校在创新“点线面体”人才培养新机制,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3月,学校获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4个。2015年学校获批立项建设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此外,学校还获批省级实验实训中心9个,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13个,省级开放性实训基地1个,大学生创客实验室15个,省级应用型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卓越技能型人才计划5项,省级精品课程6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44项,省级规划教材8本,省级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7项,省级教学研究项目89项,省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项目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77项(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1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推广1项,省级特色专业17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1个,省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3名,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2个。在各类国家级技能大赛中,共获一等奖22项、二等奖55项、三等奖80项;在各类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一等奖145项、二等奖206项、三等奖275项。
学校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学校申报并获批立项各类科学研究项目1030项,其中省部级项目14项、厅级项目162项、市级项目73项、校级项目188项、专项课题28项、科技服务项目565项。另外,学校还取得国家专利授权218件,其中发明专利42件。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为统领,以促进学生“崇德尚能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建设优良的校风为核心,遵循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以实施校园文化主题教育三大活动月(即“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月”、“大学生科技活动月”和“校园文化月”)、社会实践教育三进(即“进社区、进农村、进万家”)、思政教育三延伸(即延伸到学生宿舍、延伸到实训岗位、延伸到学生团体)的“333工程”为载体,积极创建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融学校传统文化、地方文化、企业文化、 *** 文化于校园文化之中,形成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校园文化建设格局,营造出了良好的育人环境,受到各级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中国教育网、中青网、安徽教育网、《中国青年报》、《安徽日报》、《芜湖日报》、《大江晚报》、芜湖电视台等媒体先后进行了采访报道,为学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333工程”》获教育部2010年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三等奖,是安徽省高职院校中唯一获奖学校。学校构建的“大思政”理念下的思政理论课教育格局取得的成就,受到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思政理论课教学督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发起并成立全国高职专科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有效地促进了思政理论课建设。学校入选全国2017高职院校思政工作创新示范案例50强,学生创作的4件作品入围全国高校思政课学生艺术作品巡展。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培养的学生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招生就业呈现“出口畅、入口旺”的良好局面。学校录取分数线连续多年稳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一直稳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稳步提升,学校被评为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多次荣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8—2012年连续五年被授予“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2009年学校获得“安徽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学校积极深化招生制度改革,2009年作为安徽唯一一所高职院校,在全省率先面向普通高中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2011年在全省率先面向中职毕业生试点招生,2012年又在全省率先开展面向企业在职员工和退转军人招生、与企业行业合作招生的试点工作,这是我省高校招生制度一项重要改革。2014年,学校成为全省“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3所院校之一,实现了办学层次的跃升。近年来,学校积极联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有经济合作的组织,以及华侨、华人设立的经过注册的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招生宣传。海螺集团、安徽建成集团、金纬集团等在学校招收留学生方面将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学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先后投入2栋办公用楼共计6500平方米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投入4500平方米实训楼层用于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第二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职专科创新教育实践基地”、“首批安徽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省级创业学院”、“安徽省AA级创业孵化基地”、“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称号和资质。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四三三四”创业教育模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可。三年来,学校师生团队获“中国‘互联网+’大赛”国赛银奖1项、铜奖2项,获省赛金奖7项、银铜奖23项。学校创业教育工作成为芜湖市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张亮丽的名片。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学校成功承办全国高职专科校长联席会议、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职院校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全省高职专科教育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研讨会等大型会议,接待了200多所国内外高职院校、本科院校同仁、教育代表团来校考察交流。学校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被推选为全国高职专科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单位、全国高职专科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会长单位、安徽省市属高职院校联盟常任主席单位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试点学校。
学校坚持和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与新加坡、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等多所国外高校和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扎实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院校之间建立合作关系,深化与台湾地区高校的合作交流,构筑全方位、多渠道、高成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此外,学校还成功入选教育部“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合作项目”(“SGAVE项目”)合作院校。高度重视教师的海外交流培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学生队伍,为学校建设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校于1996年开始职业技能鉴定,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和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学校是 浙江大学 、重庆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三所名牌高校远程 *** 教育中心。学校是教育部等七部委确定的“数控技术应用”、“汽车运用技术”专业领域和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实施院校。学校还建有与教育部合作的首批高职院校FANUC系统应用中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理解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首先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意思是基本制度。
2、其次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最后统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安徽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测绘单位,并接受县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测绘质量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