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资质维护网,安徽建筑资质查询网站

2024-05-08 资质维护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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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合肥招标网介绍?

合肥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 *** 采购业务指南:

采购信息:采购中心接到市招管办业务处下达的业务通知单后,根据相关建筑法律规定和采购需求及时制定采购公告,采购信息将在合肥市 *** 采购中心网页和指定媒体(江淮晨报)上发布。

采购文件: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需求、技术参数制定出采购文件,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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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采购: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包括资质要求、采购时间、地点等)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

确定中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人和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 采购合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中心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之后,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交由业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上联系方式及开户行和账号,一并递交至采购中心综合组予以办理。

安徽省 *** 采购网网站:

合肥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

合肥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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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五条 省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 *** 依法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招标 *** 业务的机构 *** 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

*** 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投标人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更高投标限价。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人,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 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

安徽建筑资质维护网,安徽建筑资质查询网站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 *** 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 *** 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五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第七条 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 *** 机构 *** 招标。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 *** 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投标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五条 省人民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依法处理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买强卖、阻挠施工、恶意欠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 *** ,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八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 *** 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引导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对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及改制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建筑单位因资质有效期满或者资质被撤回、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单位,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者有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过职业能力评价。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在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分类分阶段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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